长治市人民政府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50号)

  1、种子经营场所;2、种子实物质量;3、种子标签质量;4、种子包装质量;5、种子销售档案建立情况;6、种子进货记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第二十五条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令第9号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山西省农药管理办法》(1998年5月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颁布)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

  1、农药经营单位资质;2、农药登记证;3、年检情况;4、农药经营行为;5、产品包装标签或产品说明书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颁布)第三十四条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6号)第四条、第二十四条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12月1日山西省人大颁布)第三十四条

  1、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销售、标志使用等;2、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全国人大颁布)第八十七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大颁布)第十八条第一款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12月1日山西省人大颁布)第十七条

  1、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执法监督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2、对农产品生产主体包括企业、基地和合作组织的生产行为的执法监督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

  4.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

  5.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是不是满足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

  7.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条件是不是达到要求;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4年农业部令第45号公布)第十四条

  2.执行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情况;

  1.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2.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有关的资料3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4.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1.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2.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3.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

  1.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任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2.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公布的思路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 3.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1.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 2.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3.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1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2.生产、经营无产品品质衡量准则或者不符合产品品质衡量准则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3.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1.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依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或者未依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  3.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设施不全,存在隐患。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第九条第二款、第四十条

  1、驾驶人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2.驾驶操作人员违规操作未经注册登记或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3.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1.维修经营者是否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农机维修经营的行为

  2. 农机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标准配件,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维修报废农业机械。

  4.农业机械维修网点未在经营场所悬挂统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或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

  《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 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1.《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8.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和含水生野生动物成分产品中物种原料的来源清楚;

  15.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活体不会对我国生态平衡造成不利影响或产生破坏作用;

  16.经批准捕捉、人工繁育以及展览、表演、出售、收购、进出口等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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