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贵港市农业乡村局行政处分决议书 贵农局(种子)罚〔2023〕1号

  当事人出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契合相关规则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查询,现查明:2023年6月30日查看发现当事人出售的标签标示商标:大唐,称号:丰美占,作物种类:水稻,种子类别:大田用种,审定编号:国审稻2006005,出产企业:湖南大唐种业有限公司,种类适合区域:该种类契合广西稻种类审定规范,经过审定,可在桂南、桂中和桂北稻作区作早、晚稻栽培……种子;经官网核对,该种子只适合在海南、广西南部、广东中南部的稻瘟病轻发的双季稻区作早稻栽培。当日立案查询,当事人于6月16日从贵港市千方农资经营部购进该种子1件(1㎏/包×30包)进行出售,以24元/包的价格卖出5包,该种子标签标示的种类适合栽培区超过了审定的区域,不契合《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阐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则,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则。

  上述现实,主要有以下根据证明:现场查看笔录、官网核对截屏打印件、证件相片打印件、进货单出售单相片打印件、询问笔录、产品相片。

  2023年8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贵港市农业乡村局行政处分奉告书》[贵农局(种子)告〔2023〕1号],依法奉告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根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奉告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说、申辩的权力。当事人在规则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说和申辩。

  本机关以为:当事人出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契合相关规则违背法律规则的行为现实清楚,根据确凿,为规范种子出产经营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乡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出售的种子没用阐明或许标签内容不契合相关规则的”之规则,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细化规范》(栽培业)第9序号之规则,本机关作出如下处分决议: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议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贵港市贵财支行(户名:贵港市财政局,账号:2111********0517,开户行:工行贵港市贵财支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则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

  当事人对本处分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或许6个月内向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分决议不中止实行。

  当事人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实行本行政处分决议的,本机关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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