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种子行政管理人员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参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近日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修订草案)》划出了上述“警戒线”,针对屡屡发生的假种、劣种坑农事件,草案明确了售种者的责任和计赔标准。
[问题]目前广东省存在种子管理职责不清、管理队伍、管理手段薄弱等问题,致使假劣种子坑农案件以及乱繁种、乱经营、乱推广现象时有发生,给农业生产造成非常大损失。
[对策]修订草案明白准确地提出,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任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种子管理工作;农作物种子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授权各级农业行政主任部门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
为了防止假劣种子上市下地,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修订草案规定:农民个人在集贸市场上出售自繁、自用剩余的农作物常规种子,不需要办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持本人有效证件,并对种子质量负责,出售时应开具出售凭证。
[问题]近年来,一些经营者不提供种子的种性说明,引起减产减收的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生产、经营和推广感病品种,往往导致颗粒无收,严重损害农民利益。
[对策]草案明确,种子经营者应向使用者提供种子的抗病性、光温敏感性、遗传稳定性等特征特性及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因种子质量上的问题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赔偿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按该农作物在本乡镇前3年的平均产量减去实际产量计算。无法确定该农作物前3年的平均产量,可按当年该农作物在本乡镇的实际平均产量确定。
[问题]据统计,广东近年来每年平均发生不同程度的自然灾害20到30次,受灾农作物面积往往达几百万亩。如发生灾害后无种子供应或供应不及时,都会对农业生产导致非常严重损失。为确保广东省农业生产尤其是粮食生产安全,建立主要农作物种子贮备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对策]省人大农委建议,保留《广东省农作物种子管理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将修订草案关于“贮备种子补贴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部门解决”的规定修改为“贮备种子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问题]种子管理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法规性很强的工作,按照广东省现行的种子管理体制,承担具体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基本上属于事业编制,如果“政、事、企”不分,就难免影响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易产生腐败现象,不利于种子事业的健康发展。
[对策]农委建议增加规定“种子行政管理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行政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编辑:李美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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