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由农业部颁布实施。最近,农业部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做好《办法》和《规定》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根据《通知》要求和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农业部出台《办法》和《规定》,是贯彻国发[2011]8号文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通过提高准入门槛,促进种子企业做大做强,提升种子企业整体实力,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各地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和《规定》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任务,把贯彻实施《办法》和《规定》作为推进我省现代种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使《办法》和《规定》顺利实施。

  各级农业行政主任部门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和《办法》规定,认真做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工作。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农业厅核发,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任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为全省的,由省农业厅核发;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为地级以上市范围的,由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任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为县级范围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任部门核发。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省农业厅核发,其他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任部门核发。

  省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审查,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审核。

  种子行政许可是种子管理的关键环节,各地农业行政主任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程序和条件,认真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各级种子管理机构依照[2006]40号文要求,切实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职责,指导企业做好“两证”申办,认真审查公司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做好现场当地考验查证等工作,使种子企业在《办法》实施后能平稳过渡,正常开展生产经营,确保农业生产用种供应。各地要坚持事前审批与事后监管相结合,强化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督促辖区内种子企业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履行种子生产经营信息报告制度。

  各级农业行政主任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制,抓紧制订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办事指南,明确办事程序和办事条件,严格按照农业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统一规范管理,使用“全国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信息管理系统”出证,逐步实现种子行政许可网上申请、审核、审批和信息查询,方便企业申请,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农业行政主任部门要对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公司进行全面清查,对企业应依法吊销、注销或撤销许可的,应及时告知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注销或撤销其许可证,并于11月1日前将清查结果汇总后将书面和电子版报省种子管理总站(邮箱地址:)。

  全国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信息管理系统可在中国种业信息网登录,登录用户名具体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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