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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县人民政府

  五、设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相关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农业部令第5号)第七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有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相关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2.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2、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许可延续、注销、不改变经营设施条件的变更不需要出示该项材料);

  1.提交方式: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宜丰县农业农村局。接收地址:宜丰县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农业农村局窗口

  2.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书中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窗口名称:宜丰县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农业农村局窗口。地址:宜丰县行政服务中心大厅。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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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加强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支持开展中药材育种科学技术探讨研究。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2.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2015年第1号修正)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任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任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备案。

  1、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2、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任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1名以上;3、有必要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必要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4、栽培种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作业规程》要求。

  1.提交方式: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宜丰县农业农村局。接收地址:宜丰县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农业农村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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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书中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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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十一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1.提交方式: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宜丰县农业农村局。接收地址:宜丰县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农业农村局窗口

  2.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书中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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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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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核检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第五条: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不少于二百米;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9、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诊疗废弃物暂存、兽医器械、兽医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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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书中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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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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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事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2.《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五条: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养殖证申请表; (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1.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养殖证申请表;(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的,提交以下材料:水域、滩涂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水域、滩涂的详情、水域、滩涂承包合同。

  3.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用于养殖生产,承包方申请取得养殖证的,提供以下材料:养殖证申请表、水域、滩涂承包合同。

  1.提交方式: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宜丰县农业农村局。接收地址:宜丰县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农业农村局窗口

  2.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书中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办理结果:《水域滩涂养殖证》,证件有效期因养殖区域的类型而异。对于国家所有水域滩涂,养殖证期限在不突破国家相关规定上限的基础上,最低不可以少于5年;对于集体所有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有效期一般要与承包合同期限相符合,或在承包期允许的情况下不可以少于3年。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窗口名称:宜丰县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农业农村局窗口。地址:宜丰县行政服务中心大厅。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窗口名称:宜丰县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农业农村局窗口。地址:宜丰县行政服务中心大厅。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内容有:事项名称、执法依据、承办机构、举报电话、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等

  (二)执法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五)优惠政策:《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三十三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六)申请材料:当事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六十六之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最重要的包含:1.立案;2.调查取证;3.审核;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5.行政处罚建议;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八)办理时限:《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调查取证困难等特殊情况六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能延续至一年。案件办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检验、检测、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十)责任追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1.行政复议事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之情形,申请的人能申请行政复议。

  1.行政诉讼事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一)办公时间:法定节假日外,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外,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办理内容包括:事项名称、执法依据、承办机构、举报电话、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等

  (一)事项名称:封存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等涉及农业违法行为行政强制事项

  (二)执法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四)优惠政策:《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二条之规定。

  (五)申请材料:当事人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二条之规定提交书面材料,强制机关依据法定情形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行政强制的程序主要包括: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七)办理期限:《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九)责任追究:《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

  1.行政复议事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之情形,申请人能申请行政复议。

  1.行政诉讼事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申请的人能提起行政诉讼。

  (一)办公时间:法定节假日外,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和法规规章相关联的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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