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农(种子)罚〔20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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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标签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一案,经福州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5月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福州农嘉种子科技有限公司门店经营的“45天勇士白菜”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货架上摆放的标称“日本兵库小林种苗株式会社‘45天勇士白菜’种子,净含量约14克,香港兆春种苗有限公司总经销”外包装上没有标注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现场还发现标称“兆春种苗有限公司‘辉绿甘蓝’种子,净含量10克,其外包装上也没有标注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

  当事人未将进口种子审批文号、进口商名称、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标签粘贴、固定在经营的进口种子包装物表面,本机关执法人员遂即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现场询问。

  5月26日,经福州市种子管理机构在“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系统”核查,当事人经营的以上两个品种种子未进行备案。

  6月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进行询问笔录,并提取相关证据。当事人经营的‘45天勇士白菜’种子,净含量:14克/袋,标称单位:日本兵库小林种苗株式会社加古川市栗津404;香港兆春种苗有限公司总经销,2021年分批购入1200包,2022年3月购入1620包,进价每袋13元,销售价格每袋14元,2021年销售了1197包。2022年销售了1580包。‘辉绿甘蓝’种子,净含量:10克/袋,标称单位:兆春种苗有限公司,购入200包,每袋23.5元购入,销售价格每袋25元,未销售。

  当事人未将进口种子审批文号、进口商名称、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标签粘贴、固定在经营的进口种子包装物表面。

  当事人经营的这两个品种的种子在本机关执法人员立案前未在“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证据一: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身份证复印件3份;3.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主体。

  证据二:农业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明告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证据三: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有效期至2015年2月1日);2.当事人说明1份;3.福州市种子管理机构提供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4.询问笔录3份;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6.提取笔录1份;7.涉案现场照片;8.涉案种子照片;9.当事人提供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10.福州市种子管理机构提供的“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系统”申请备案时间的截图;11.当事人提供的销售明细;12.当事人提供的购入明细。证明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标签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机关予以认定。

  本机关于2022年7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福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农(种子)告[2022]1号)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条第四款“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及《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五条“种子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的科定图案及文字说明”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进口种子,标注进口审批文号及进口商名称、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第三十条“进口种子应当在原标签外附加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文标签和使用说明,使用进(出)口审批表批准的品种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生产经营者”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参照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销售的种子没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违法程度轻微,初次违法且未产生危害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6000以下罚款。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违法程度轻微,初次违法且未产生危害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6000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经营未按规定备案、标签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种子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及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缴款编码:28484)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共计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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