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有关司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2017年,我局委托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对河北、山西、内蒙古、河南、湖南、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14个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及内蒙古森工集团、大兴安岭林业集团的林木种苗质量进行重点抽查,同时部署其他省、森工(林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自查。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7.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确定采种林和在林木种子采收季节向社会公告采种期情况。
(二)抽查方式。抽查采取现场抽查与内业检测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种子抽查由抽查人员现场随机抽取种子样品封存后,带回检验室检验测试质量指标;苗木抽查由抽查人员现场检测苗木质量指标。
抽查人员现场检查被检单位许可、标签、档案、自检、种子采收等制度落实情况及造林作业设计中良种使用、种苗质量要求情况,并提出有一定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2.质量标准。《林木种子检验规程》(GB 2772-1999)、《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 7908-1999)、《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 6000-1999)、《油茶苗木质量分级》(GB/T26907-2011)、《育苗作业规程》(GB/T 6001-1985)、《容器育苗作业规程》(LY/T 1000-2013)、《油茶栽培作业规程》(LY/T1328-2015)等正式颁布施行的国家、行业或者区域标准。没有标准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一)国家抽查情况。2017年,共抽查林木种子样品83个、苗木苗批465个,涉及118个县、266个单位(含个人,下同)。抽查种子的单位39个,其中全部合格的单位29个(详见附件1),不合格的单位10个(详见附件2)。抽查苗木生产单位149个,造林单位78个,其中全部合格的单位分别是100个、62个(详见附件3),不合格的单位分别是49个、16个(详见附件4)。
1.定量指标。林木种子样品合格率为86.7%,不合格指标主要是净度、生活力、含水量和发芽率。苗圃地苗木苗批合格率为91%,造林地苗木苗批合格率为91%,主要不合格指标是苗高、地径、胸径和根系。
(1)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落实情况。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182个单位中,具备生产经营许可证172个,占94.5%,其中许可证办理规范的有114个,占66.3%。无证生产经营的10个单位中,陕西有6个,河北、河南、西藏、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各1个。
(2)标签制度落实情况。应当使用标签的218个单位中,使用标签的有208个,占95.4%,其中有80个单位标签使用规范,占38.5%。没用标签的10个单位中,陕西有5个,西藏3个,内蒙古2个。
(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建立情况。应当建立档案的186个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全部建立了生产经营档案,建档率100%。建档单位中档案内容齐全的有140个,占75.3%。档案不齐全的46个单位中,陕西有20个,西藏7个,河南、海南各5个,内蒙古3个,甘肃、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各2个,河北、云南各1个。
(4)林木种苗质量自检情况。应进行种苗质量自检的174个单位中,开展质量自检的有150个,占86.2%,其中自检工作规范的有49个,占32.7%。没有开展自检工作的24个单位中,陕西有14个,西藏6个,内蒙古3个,海南1个。
(5)林木种子来源情况。抽查的83个种子样品中,来源于种子园的有43个,占51.8%;来源于母树林的有8个,占9.6%;来源于一般采种林的有32个,占38.6%。
抽查的465个苗批中,育苗种子来源于种子园的有40个,占8.6%;来源于母树林的有11个,占2.4%;来源于采穗圃的有128个,占27.5%;来源于采种基地的有20个,占4.3%;来源于一般采种林的有248个,占53.3%;来源不详的有18个,占3.9%,其中陕西16个,河南、内蒙古各1个。
(6)确定采种林和公布采种期情况。依规定应当确定采种林以及公布采种期的县27个,其中,有25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确定了采种林,并在采种季节向社会公布采种期,占92.6%。确定了采种林,没有公布采种期的为甘肃省清水县和徽县。
(二)各地自查情况。除国家抽查外,2017年我局还部署北京、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东、广西、青海、新疆等17个省以及龙江森工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自查,各地均根据相关要求开展了自查工作,并向我局报送了自查报告。
(一)对林木种苗质量的认识亟待提高。自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工作开展以来,有些问题年年查,年年有,特别是其中一些问题不难解决,究其问题大多是部分地区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木种苗质量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林木种苗质量管理的工作仅停留在口头上,缺乏具体措施,没有真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开展执法检查,监督检查力度不够,有案不查。部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不主动,推一推动一动,深入基层、了解基层、指导基层不够,存在官僚主义作风。针对抽查通报的问题“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都是点对点的整改,不能够做到举一反三,以点带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配套规定、标准落实不到位,学习、宣传和培训不够,国家很多要求规定停留在省级,没有真正落实到地县,导致基层不知道遵循什么,无所适从。部分地县林木种苗质量管理人员对种苗法律、法规、标准缺乏了解,不能有效地起到指导和监督的作用,对种苗生产经营者宣传培训不够,基层从业人员大都是凭经验生产经营,存在大量有法不依、有制度标准不执行的现象。
(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各项制度落实不到位。一是部分地县林业主管部门越级发放、超范围发放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者名称、生产地点、有效期、有效区域不按规定填写,对生产经营监管不到位,存在许可证过期未延续以及无证生产经营现象。二是部分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建立、保存生产经营档案,档案齐全率低,内容不规范、不完整,没有专人负责,也没有专门存放档案的地方,档案零乱,缺乏整理,存在临时应付现象。三是部分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标签,标签制作、填写不规范,存在填写错误、缺项漏项、涂改的现象,普通种和良种标签颜色混用,一些标签内容与销售种子情况不符。四是生产经营者对自检工作不重视,部分单位没有开展自检工作,苗木分级完全靠经验;部分单位自检操作不规范,抽样强度不够,自检记录填写不规范,弄虚作假以应付检查,有些甚至没有自检原始记录。五是部分单位育苗种子来源不清。六是仍有部分地区未按规定公布采种期。
(三)造林环节对苗木质量要求不严。一是造林环节良种培育与良种使用脱节。部分造林单位作业设计中没有对林木良种使用、苗木质量等提出要求,如内蒙古、海南所抽的造林作业设计中均未对使用良种提出要求,山西、河南、陕西所抽的造林作业设计中大部分未对使用良种提出要求。二是造林监理工作不到位,部分造林地使用的苗木与作业设计的基本要求不一致,要求使用良种但未使用,有的苗木规格达不到要求,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林业局、泾源县林业局等4个单位未按作业设计使用良种。三是苗木质量可追溯管理有待加强。部分造林单位购买苗木时没有签订购苗合同,也没有向供苗者索要或保存标签、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不利于苗木质量的可追溯性管理。
(四)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管理上的水准有待提升。一是部分林木良种基地树木老化,采种林分密度过大,抚育管理不足,种子产量降低,如贵州省抽检的种子园大部分建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期间缺乏有效管理,结实母树已开始衰老并逐渐死亡;有的基地种子采收、加工、检验设备落后;有的基地种子储藏条件简陋,导致种子质量下降,如四川省高县月江国有林场的杉木种子码放在楼梯间过道,没有放在专门的种子库房保存和配置除湿设备,导致种子含水量超标。二是有些苗圃选址不当,土层瘠薄,育苗种子来源不清;有的苗圃管理粗放,杂草较多,育苗密度过大,间苗不及时,苗木分化严重,如陕西省洛南县国营石坡林场。容器苗有的控根不当,存在穿袋现象,如海南省六连林场;有的未及时间苗,部分容器中保留多株苗木,如陕西省眉县林业工作站和白水县林业技术推广站。三是基层林木种苗质量检验缺乏必要的检验仪器设施,检验员水平有待提高。
(五)林木种苗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有待加强。地方标准制修订滞后,对本地区适宜种植的造林树种种苗标准制定缺乏足够的研究,很多树种缺少标准,特别是随着林业的发展,造林树种和苗木规格的变化较大,致使一些地区出现“有标准没种苗、有种苗没标准”的现象,抽查时苗木质量无法评价,难以满足苗木生产和质量管理的需要。部分生产经营单位种苗技术标准收集不全,生产经营的苗木缺乏有关技术标准,不按标准仅凭经验育苗的现象依然存在。
(一)进一步提升认识,切实加强种苗质量管理。林木种苗工作是林业发展的命脉工程、基础工程、未来工程,种苗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造林成效和森林质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的质量管理理念,充分认识林木种苗质量在造林绿化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逐步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的意见》(林场发〔2014〕81号)的要求,制定具体可行的措施,加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的质量监管,大力推广优良苗木造林,进一步提升造林质量和成效。要强化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加大对造林苗木的监督抽查力度,实行林木种苗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和问责制度,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总结、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单位要严肃处理。要强化种苗管理机构行政执法职能,快速推进地县级种苗管理机构执法委托工作,确保种苗市场监管不“缺位”。要加强执法检查,建立部门协同执法机制,加大种苗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苗违法行为。
(二)进一步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各项制度。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标签、档案、质检等各项制度作了新的规定,我局已修订并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和《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制修订林木种子许可、档案、标签、质量管理等方面的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强完善各项制度,为今后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各地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定期对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清查,依法取缔无证生产经营,严格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带领企业合法生产经营;严格执行销售的林木种苗要附有标签,统一林木种苗标签颜色,指导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正确印制、填写和使用标签,标签标注的内容要与实际相符;要督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分年度造册建档,档案内容要连续、完整、真实;要逐步加强检查指导,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对种苗质量进行规范自检。
(三)进一步强化林木种苗使用环节管理。各地要加强林木良种培育与造林良种使用的衔接,把种苗生产和造林工程紧密连接起来,形成良性的供需关系。造林规划、作业设计要明确树种(品种)、质量发展要求,要使用有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质量检验证书、植物检疫证书的林木种苗。造林过程中,要严把苗木质量关,加强造林监理,严禁无证、无签和质量不过关的苗木上山造林。造林验收要将林木种苗质量和林木良种使用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使用质量不合格种苗、与造林作业设计的基本要求不符或未按要求使用林木良种的,不予验收。要指导和督促造林单位或个人签订购销合同,购买和使用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检疫证明的苗木,实现林木种苗质量可追溯管理。
(四)加快地方林木种苗标准制定工作。各地要提前谋划,积极研究和搜集第一手数据资料,充分的发挥地方科研院所的技术优势,组织专家参与林木种苗标准制定工作,逐步制定和完善种苗生产、质量检验、质量评价等林木种苗技术标准,尤其要加强地方特有树种和各类规格苗木的标准制定工作;对于短期内不能制定出标准的,可以先通过文件形式予以规定,科学设置标准指标,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工作提供技术上的支持。要加大林木种苗标准宣传和贯彻力度,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基层,现场指导种苗生产、质量检验人员按标准、按程序操作,逐步形成一支技术过硬的生产一线队伍。
(五)加强林木种苗从业人员宣传培训工作。各地要继续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配套法规的宣传力度,建立林木种苗法制宣传的长效机制,充分的利用广播、报纸、网络、微信等媒体以及各类宣传日、交易展会等户外活动进行宣传,让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成为工作常态。要加大对各级林木种苗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使其充分了解许可、标签、档案、质检等各项制度要求,增强业务水平和能力,科学、正确、有效地开展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工作。要充分的发挥林木种苗质检员网络培训平台的作用,组织广大质检员积极学习,进一步提升种苗质量检验人员的知识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要加强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的宣传培训,组织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开展指导服务,促使其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各省要针对此次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各相关的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到位单位所在县,省级主管部门要对其进行项目投资调控,对问题突出的要依法查处,并将整改和查处情况于2017年11月底前报送我局。
2017年,我局委托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对河北、山西、内蒙古、河南、湖南、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14个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及内蒙古森工集团、大兴安岭林业集团的林木种苗质量进行重点抽查,同时部署其他省、森工(林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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