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检验员查核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检验员查核纲要》、《关于受理种子检验员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查核请求的布告》(粤农〔2006〕75号)
契合《种子法》规则的种子质量检验安排中从事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作业的人员,并契合以下两个条件:
每年4月1日至6月20日为请求受理时刻。请求者向省农业厅行政许可中心提出请求,省农业厅安排请求者参与全国统考,省农业厅依据成果进行批复,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处理中心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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