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林木种苗生产管理主要做法

  林木种苗是林业的命脉,是林业建设的基础和保障,承担着负载林木遗传基因、森林世代繁衍和促进现代林业发展的重要使命。加强林木种苗工作,对加快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引导林农脱贫致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充分认识林木种苗工作在现代林业建设中的及其重要的作用,可以从下面三个方面来理解。

  1、优质种苗是造林绿化的物质基础。“一粒种子,改变一个世界”,没有优质种苗作基础,所有的林业工作都要付之东流。核桃产业的发展就是很好的例子,从过去的见苗就栽,乱引滥繁,品种杂乱,没有主栽品种,没有规模、没有品牌到现在的各县区申报审核认定优良核桃品种,评选区域内主栽核桃品种,为全市的核桃产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优质种苗是林农增收的保障。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全面铺开和森林采伐指标入户工程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林农“山当田耕,树当菜种”的热情,林木良种的增产效益也慢慢变得为社会所认可,良种壮苗理所当然就成为了林农造林的第一选择。

  3、种苗质量的好坏直接关乎林草部门的形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赋予了林草部门林木种苗管理的职责,必须严格林木种苗质量管理,依法打击生产、销售假劣林木种苗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严禁出现假劣种苗坑农、害农,损害林农利益的行为,以防止由于假劣种苗损害林业部门乃至政府的形象。

  各县区要根据本地区造林规划的年度计划,搞好种苗生产和造林任务的衔接。本着自给自足,自求平衡,市内调剂的原则,以县区为单位制定种苗生产与造林任务相衔接的计划,尤其是要以“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相衔接来制定切实可行的种苗工作规划,同时最大限度地考虑其它部门造林的造林绿化计划

  其次,严格按照适地适树、保证质量、立足本地和超前的原则,制定造林和种苗生产建设规划及年度生产计划。经过衔接的种苗生产计划,作为林业生产的指令性计划下达,落实到乡镇、落实到种苗生产经营者。

  种苗主管机构,要按下达计划,积极组织实施种苗生产。全方面提升林木良种壮苗生产供应能力和林木种苗整体发展水平。 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苗木生产的稳定性的可靠性,各县区都要实行定点育苗,定向供应,供需双方签订合同,明确树种、数量、质量和供应时间。杜绝人情苗,关系苗,严禁用劣质苗木造林。

  昭通市辖11县区,加上市本级共12个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核定编制91人,实际在编在岗人员75人,在种苗管理机构中持证的有43人。经培训获得了“云南省行政执法证”有49人。种苗管理队伍进一步壮大,充分的发挥了种苗管理队伍在种苗执法、种质资源保护、种苗质量检验、良种推广、信息引导等公共服务方面的职能作用。

  林木种苗是林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种苗培育是林业生产的基础性工作,林木种苗质量的优劣决定着造林成败的关键。为此,昭通市通过近几年努力,提高林木良种覆盖率和林木种苗质量,全市年平均育苗保持在6000亩以上,年均育苗9000万株左右,以核桃、花椒等为主的林木良种覆盖率达到了30%,基本实现了品种多、数量足的目标。

  区域性优势乡土树种培育主要以方竹、筇竹、华山松、杉木、板栗、黄柏、檫木等为主,绿化用苗以桂花、香樟、雪松、红叶石楠、柏树、女贞等为主,种苗生产树种结构进一步得到调整和改善。但随着农业产业体系调整,对苗木的需求慢慢的变大,在培育好主要造林树种苗木的同时,应积极扩大优良乡土树种、精品树种、 经济林以及绿化树种等树种苗木的培育,满足社会各界对多树种、多林种的种苗需求。

  为进一步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全市初步形成了质量监测网络,种苗行业管理基本实现了规范化、法制化。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得到强化。截止2018年底,全市累计发放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417本,其中新发证23本,换证123本。

  与此同时进一步加大对林木生产经营者的检查力度,严格执行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规范生产经营秩序,营造有序、良好的林木种苗流通环境,为昭通市林业建设保驾护航。

  良种壮苗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第一要素,宁可发展速度慢一点,宁可少栽一些,也绝不允许非良种壮苗上山,绝不能急于求成。因此,一定要采取超常规措施抓好种苗生产与质量管理。严格审核种苗生产、经营申请人的资格和条件。着力推行监督 “四定三清楚”:“四定”即定点采穗、定点育苗、定单生产、定向供应;“三清楚”即品种清楚、种源清楚、苗木销售去向清楚。严格实行种苗“四证一签”制度,包括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地检疫证,质量合格证,销售凭证和种苗标签。各地要根据良种种苗数量确定造林任务,真正的完成产业高质量发展良种化,坚决杜绝形成新的低产林。

  (1)按照《林木种子检验规程》《林木种子质量分级》《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等,做好种子检验的抽样、净度、发芽、生活力、优良度、种子健康情况、含水量、重量等的分析测定,把握苗木的根、地径、苗高的标准,要建立严格的自查和抽查制度,要求各县市区要按照国标或地标的标准,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2)强化种苗生产管理,实行种苗一票否决权制度。种苗生产单位,必须经当地种苗主管部门审定其资格,具备条件的,核发种子生产和育苗生产许可证,无证不准从事种苗生产,种子采收作业,每批种子要附有种子产地标签和采收登记证,并经检验、检疫符合育苗要求,方可使用。具有许可证的苗木生产单位,苗木出圃前,必须经县以上种苗主管部门和森防部门检验和检疫,对合格苗木分别核发苗木合格证和检疫证。凡持上述两证,并附有种子产地标签的苗木,方可用于造林。苗木证件不齐全,不准调运、销售和使用。

  在项目建设中严格按照《种子法》的要求建立好种子、苗木生产、经营、使用档案,实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可追溯性管理,各县区采取一定的措施建立健全规范苗木生产、经营档案。抽调专职技术人员,到辖区内已经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苗圃场做监督、管理和指导,督促逐一建立、健全苗木生产、经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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