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快速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强化种子质量源头治理,严厉打击品种假冒侵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规定,我部决定开展2011年冬季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玉米杂交种子。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等12个省(区、市)的种子公司制作经营的种子;
(二)水稻杂交种子。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等11个省(区、市)的种子公司制作经营的种子;
(三)棉花种子。河北、山东、河南、江苏、湖北、安徽、湖南、新疆等8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种子公司制作经营的种子。
抽查企业名单由我部种子管理局确定。每个企业至少抽取2个样品,品种由扦样员确定。我部近期组织并且开展的冬季种子企业督查行动中的抽检种子,属于本次监督抽查的范围。
扦取的种子样品均进行净度、水分、发芽率检测和品种纯度田间种植鉴定,玉米和水稻杂交种子还要进行品种真实性SSR分子标记检测,对于品种真实性有异议的种子,将进一步做DUS测试,对照样品采用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藏中心的标准样品。
品种真实性检测的新方法执行NY/T 1432-2007《玉米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和NY/T 1433-2007《水稻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部分内容需要调整的,须报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备案后执行。品种真实性检测对照样品采用我部征集的品种标准样品。
农业部全国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承担扦样和检测工作的组织实施、玉米和水稻种子样品品种纯度海南田间种植鉴定及检测结果汇总工作。
北京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等13家检验测试的机构承担玉米、水稻种子扦样及所扦种子样品的净度、水分、发芽率检测工作,具体分工见附表1。同时,从送验样品中分取试验样品,供品种纯度田间种植鉴定的玉米、水稻杂交种子样品分别寄送山东省海南种子繁育工作站、江苏省农业种子南繁中心;供品种真实性检测的种子样品按附表2寄送相关检测单位。
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等6家检验测试的机构承担玉米、水稻种子品种真实性检测工作,具体分工见附表2。
农业部棉花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承担棉花种子扦样及所扦种子样品的净度、水分和发芽率检测及品种纯度田间鉴定工作。
承担扦样和样品检测任务的机构应于2011年12月4日前将具体工作方案报我部种子管理局审查,12月8日前领取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
承担扦样任务的机构应于12月30日前完成水稻、玉米种子扦样工作,2012年1月30日前完成棉花种子扦样工作。
样品检测任务承担机构的样品净度、水分、发芽率检测结果应于2012年2月28日前、品种线日前报送农业部全国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品种纯度田间种植鉴别判定的结果应于2012年4月30日前,报送我部种子管理局。
(一)格外的重视,狠抓落实。这次抽查工作是深入扎实推进种子执法年活动的重要抓手,是突出监管重点、前移监管关口、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各承担单位要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检测验证的方法、统一判定规则、统一汇总口径和统一发布结果的原则,科学制定方案,抓好组织实施,选派骨干力量,强化培训指导,确保顺利完成抽查任务。被抽查企业所在省份种子管理机构要给予全力支持,选派得力人员协助开展工作。
(二)严格抽检,严肃管理。我部近期冬季种子企业督查行动中未抽到样品种子的企业,列入本次监督抽查范围。对于本次抽查中仍不能提供抽查种子的企业,抽查单位应要求企业对其种子生产经营情况、种子加工包装完成时间、储存等情况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交抽检企业所在省级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在企业承诺的抽检时间内进行再次抽检和检验工作。对仍抽不到样品种子的企业,按照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由核发该公司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任部门进行网上公示。
(三)规范开展,留存证据。参加抽查人员要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在扦样、生产商确认、样品检测、结果通知、异议处理、结果判定和报送等各环节科学规范操作,依法公正开展。要认真做好记录取证,妥善留存文书邮寄及送达凭证等材料,特别是对每一个不合格样品要确保形成完整、可靠、可追溯的证据链,及时逐个按样品整理好供备查的证据。
(四)严格审核,按时报送。抽查上班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检验机构要倒排时间,严格遵守进度要求。抽查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我部种子管理局反映。对上报数据和相关信息要认真把关,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送,确保报送材料及时准确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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