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产品质量典型事例,其间“某种子商场诉某县农业乡村局行政处罚案”值得重视。
据介绍,2022年1月,某县农业乡村局行政法律大队对某种子商场展开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查,经查验被测样品与农业乡村部搜集审定种类规范样品不同。某县农业乡村局对该种子商场以涉嫌运营假种子立案查询。经查,某种子商场存在运营假种子的问题。
2022年7月,某县农业乡村局对某种子商场作出行政处罚决议,没收122袋假种子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58万余元。某种子商场不服,以种子零售商对运营种子的质量和真伪没有查验责任、本身无过错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恳求吊销行政处罚决议。
审理法院指出,某县农业乡村局作为政府农业乡村行政主任部分主管辖区农作物种子作业,有对辖区内从事种类选育和种子出产、运营、运用、办理等活动中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则,制止出产运营假、劣种子。该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则,种子种类、种类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符或许没标签的,归于假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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