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农业部2011年第3号部长令《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
2.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3.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
4.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
5.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任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和种子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
2.有专门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定估计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5.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6.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已取得相应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免于提交第2项规定的材料和种子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但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材料受理:种子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人报送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和企业申报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上报省农业厅行政服务大厅。省农业厅受理申请时限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
2.项目审查:省农业厅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来审查,对企业申报条件进行现场考察,提出审批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农业部2011年第3号部长令《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
2.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3.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
4.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
5.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各3名以上;
2.专门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5.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6.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已取得相应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免于提交第2项规定的材料和种子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但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材料受理:种子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人报送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提交申请时限:小麦、油菜(秋播作物)为每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大豆、棉花、西瓜、花生、马铃薯(春、夏播作物)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
2.审核和审批: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条件进行现场考察,提出审批方案,呈报领导审批。
其中,常规农作物原种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程序按两杂种子生产许可证办理。
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生产者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依法核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农业部2011年第三号部长令《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列要求。
2.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2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2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3台(套)以上,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2台(套)以上;检验室200平方米以上;
3.申请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仓库1500平方米以上,晒场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500平方米以上;申请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仓库300平方米以上,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300平方米以上;
4.申请经营杂交稻和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应当配备与其种子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杂交稻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达到10吨/小时以上,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达到20吨/小时以上,加工厂房800平方米以上;申请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加工能力和加工厂房达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五项的相应要求;
5.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各5名以上;
6.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固定的育种人员和工作经费,年科研经费投入不得低于年利润的10%;自有科研实验室300平方米以上,稳定的育种用地100亩以上,其中,在全国3个以上不同生态区各有3个以上的测试点,每个点有10亩以上试验用地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有专职从事科研育种的中级以上职称(或者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研究人员5名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每种作物还应当有从事科研育种的专职高级职称(或者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历)研究人员1名以上;
7.有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其中,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基地5000亩以上;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基地500亩以上;
9.申请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2个以上以申请企业名义单独申请并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品种,或者5个以上以申请企业名义单独申请并至少在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申请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5个以上以申请企业名义单独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
10.申请经营作物种类的种子经营量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不含申请当年),有1年以上占全国该种类作物种子市场份额的1%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品种的经营量占公司经营总量的比例10%以上;
2.有专门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3.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5.育种机构情况说明;科研育种设施设备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实景照片;科研育种和品种试验用地5年以上流转协议复印件;
8.品种审定证书或者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具有品种自主生产经营权的证明;申请之日前3年申请许可作物的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占全国市场份额的说明及相关证明;自主知识产权品种的种子经营量、经营额说明及相关证明;
9.申请之日前3年的种子生产基地证明材料,包括制种地点(具体到村)、制种面积、基地村(组)联系人和受委托制种人电线份制种合同的复印件,或者土地流转协议复印件;
10.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证明材料,包括售后服务制度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情况等;
11.有效期届满前重新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原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种子生产经营和科研育种情况的证明材料。
1.材料受理:省农业厅行政服务大厅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核:省农业厅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检查,对条件的符合性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审核方案,呈报厅领导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农业部2011年第3号部长令《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十三条、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所列的要求。
2、申请进出口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进出口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外的应当加工、包装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所需条件参照核发相应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2.有专门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3.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1.材料受理:省农业厅行政服务大厅受理申请人报送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核:省农业厅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条件的符合性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审核方案,呈报厅领导审批。
1.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同一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同一核发机关申请增加生产同类作物品种的,由核发机关在原证上加注相应品种,不再另行发放生产许可证。
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种子生产者需在同一核发机关申领新证的,应当在许可证期满70日前重新提出申请。
2.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变更许可证标注项目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经营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种子经营的,种子经营者应当在期满6个月前重新申请。
3.没有设立农业行政主任部门的区(县、市),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地(市)级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审核。
4.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并与具备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签订和委托购销或代销合同。
5.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取得或变更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备案时应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的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姓名、联系电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对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者应当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组织种子生产。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并在播种后30日内,将生产地点、品种名称、生产面积等信息向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任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将生产信息汇总后逐级上报至农业部。
8.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
种子经营企业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主要经营活动向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将种子经营信息汇总后上报农业部。
9.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2)种子生产、经营者不再具备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10.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应当不予许可,并通报有关情况。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应当撤销行政许可,并通报有关情况。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1.农业行政主任部门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销或变更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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