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人卖自用种子不需办许可证

  往后,北京市农人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自繁自用剩下惯例种子的,不需要处理种子运营许可证。这是9月13日提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方法(草案修正稿)》作出的新规则。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方法(草案)》规则,农人在集贸市场上出售自用种子应当向买受人出具出售证明。可是,强制出具证明这一办法过于严厉,且操作性不强。而假设没有出售证明,农人若因种子质量上的问题遭受丢失,往往找不到责任人,无法或难以得到补偿,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得不到保护。为此,“草案修正稿”对相关条款作出了如下修正:“农人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自繁自用剩下惯例种子的,不需要处理种子运营许可证;种子买受人要求开具出售凭据的,种子出售人应当照实开具,出售凭据应当注明售出种子的种类称号、产地、生产日期、数量、价格及出售人的名字和联系方式。”(记者 赵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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