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榆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订购种子”为由的诈骗案件,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邢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此类诈骗案件迷惑性大、引诱性强,广大农户和商户一定要擦亮眼睛,注意防范。
案件回顾:李某与邢某系不同农资公司的销售人员,二人因工作相识。2022年11月,邢某找到李某谎称自己有门路能帮忙订购一批当下紧俏、热销的玉米种子,看着信誓旦旦的邢某,李某信以为真,并利用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分两笔向邢某转账18.5万元。
实际上,邢某并没有所谓的门路,骗来的钱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该批玉米种子在各家店铺开始销售,李某方才想到自己被骗,遂到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邢某的家人向被害人李某退赔了全部损失。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邢某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邢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近日,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公布全省2024年农资打假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其中假种子案件3起。详情如下:
2024年4月10日,沈阳市农业农村局收到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调查处理涉嫌销售假种子、侵权种子等线索的通知》,通知中反映某种苗(北京)有限公司投诉沈阳某种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种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等行为。2024年4月11日,执法人员对沈阳某种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投诉件中涉及的番茄种子产品。2024年4月16日,执法机关依法立案调查。
通过对某种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询问调查、查阅相关材料后,没办法判定某种业企业存在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销售涉案种子是该公司销售经理王某的个人行为。执法人员对王某进行询问调查,王某自认销售涉案种子的情况属实,涉案种子是其在2023年10月底参加哈尔滨种子展销会时索要的试用种子,共8袋,为无种子标签的空白包装番茄种子。王某先赠送了投诉人2袋,后期投诉人又向他购买了6袋,单价360元/袋,共2160元,微信转账付款。王某在与投诉人微信沟通中告知了该种子不是某种业公司生产的,并提供了他与购买者的完整聊天记录。本案违法所得认定为2160元,货值金额认定为288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标签的为假种子,认定当事人王某经营假种子。因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执法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材料。执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参照《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从轻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160元;罚款20000元。
2024年5月14日,大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12345平台诉求办理工单投诉内容,对某种业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未发现投诉举报中涉及的标称大连市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超早金糯玉米杂交种,规格:100克/袋。执法人员现场出示举报人提供的“种子库”APP购买超早金糯玉米杂交种的订单信息、种子包装实物和快读包装盒图片,当事人确认是其公司生产销售,该超早金糯玉米杂交种外包装标签上未标注品种审定编号信息,执法人员在农业农村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未查询到“超早金糯”玉米杂交种审定信息,当事人涉嫌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玉米杂交种。
5月15日,执法机关依法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5月24日向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函查询某种业有限公司在“种子库”APP平台所有交易记录数据,5月30日收到回复的交易记录。经统计,当事人在平台共销售超早金糯玉米杂交种260袋,出售的收益3900元。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6日对涉事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伟进行询问,调取销售记录,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以15元/袋的价格在种子库APP平台销售260袋,规格:100克/袋,没有剩余种子。本案违法所得认定为3900元,货值金额认定为3900元。
执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900元;罚款23000元。
2024年5月14日,铁岭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内蒙古赤峰市农牧局《案件移送函》及相关材料,内容为: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给赤峰市松山区某农资门市的“吉程718”玉米种子经品种真实性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抽检样品与对照样品的差异点位数为29个,“吉程718”玉米种子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为假种子。赤峰市农牧局向铁岭市农业农村局移送了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吉程718”玉米种子的相关票据、“吉程718”玉米种子检测报告及赤峰市农牧局依法对赤峰市松山区某农资门市负责人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证明材料。5月21日,执法机关依法立案调查。5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仓库及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吉程718”玉米种子及种子包装袋,并对涉事企业的经理陈某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公司经理身份证、种子生产经营档案、销售凭证、退货凭证、田间生产档案、种子生产自检结果单、法定代表人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经查,当事人将“铁旭226”玉米种子灌装到“吉程718”包装袋内进行销售,共加工包装“吉程718”玉米种子20袋(规格为:8000粒/袋),并以20元/袋的价格全部销售给松山区某农资商店。2023年6月,松山区某农资商店向当事人退返涉案种子15袋,当事人将退回的15袋涉案种子又重新灌装到“铁旭226”包装袋进行销售。本案违法所得认定为100元,货值金额认定为4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认定为假种子。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积极努力配合调查,执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参照《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及《铁岭市农业农村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农业部分)》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节,不予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00元;罚款20000元。
今年以来,黑龙江省呼玛县公安局持续加大对食药环领域犯罪的打击力度。近日,成功破获一起销售假冒伪劣种子案,抓获嫌疑犯一名,涉案金额60余万元。
呼玛县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接到群众报案,称年初自己在新疆购买了37吨亚麻种子,种植后发现亚麻种子出芽率低,怀疑自己购买到了假冒伪劣种子。为挽回农户的损失,呼玛县公安局格外的重视,全力开展案件侦破工作。
办案民警通过一系列分析研判和线索摸排,锁定了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的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的行动轨迹,立即开展抓捕工作,辗转4000余公里,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最终在新疆伊犁自治州新源县将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成功抓获。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在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将收购的亚麻籽进行筛选充当亚麻种子对外销售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近日,江西省农业农村厅筛选了10个农资打假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其中涉及种子案一例,公布如下。
2023年12月,抚州市农业农村局收到上级抽检情况通报,反映江西某种业公司生产的“某优XX”水稻种子与该品种的标准样品不符。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了涉案水稻种子300千克,销售价格24元/千克,违法来得到的710元,货值金额7200元。后涉案水稻种子被退回297千克,并进行了转商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抚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马停止经营假种子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710元,罚款6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陕西省农业农村厅从中选取13个有代表性的案例,予以发布,其中种子案件3起,详情如下。
2024年4月,铜川市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宜君县某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有名称为“瑞玉518”的玉米种子,经查该种子生产厂商为汉中市某生物科学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适宜种植区域为陕西省关中灌区夏播玉米培养种植。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宜君县某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瑞玉51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子),宜君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50元;没收玉米种子“瑞玉518”4件,共计120袋;处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市级春季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发现,四川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汉中市西乡县销售的“仲玉5788”玉米种子品种真实性不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定涉案“仲玉5788”玉米种子为假种子。经立案调查,查清当事人四川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计在汉中市销售“仲玉5788”假玉米种子390公斤,销售价格为每公斤8元,总货值为312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种子类第4项裁量标准之规定,汉中市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玉米种子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韩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韩城市金城区某农资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其经营门店发现84袋(40粒左右/袋)万丰农研牌“黄香糯”玉米杂交种,无品种审定编号。经立案调查,涉案种子销售定价为2元/袋,涉案货值200元,但是经营者晋某只向购买者吴某收取了16袋涉案玉米种子价款人民币16元,则其违法来得到的为16元。当事人主动配合消除和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将已售的涉案违法种子主动召回并上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韩城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其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6元,没收涉案玉米种子,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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