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种子法》解读

  关于第四届“赣南乡村明星”入围人选的公示 [07月27日]

  关于做好招收“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成人高等教育函授2019级学员工作的通知 [07月05日]

  关于做好“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远程教育2018级学员招生工作的通知 [11月07日]

  关于第三届“赣南乡村明星”入围人选的公示 [08月25日]

  拟入选赣州市农业产业化项目储备库项目公示 [08月09日]

  关于开展第三届“赣南乡村明星”评选活动的通知 [05月23日]

  关于做好2018年度“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成人高等教育函授报名工作的通知 [08月01日]

  一是种质资源保护不力,有效利用不足,流失非常严重,需要完善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制度。

  二是育种创新体制机制不适应现代种业发展要求,需要构建与之相适应的育种创新体制机制。

  三是对植物新品种保护不力,假冒侵权现象时有发生,需要加大对原始创新的保护力度。

  一是发展现代种业的需要。2011年国务院印发8号文件,同年,国务院召开全国现代种业工作会议,国务院副总理做重要讲话,推动由传统种业向现代种业转变,建立以种子企业为主体的种业育繁推一体化现代种业体系。

  习在201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示,要下决心把民族种业搞上去,抓紧培育出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从源头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是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院提出要充分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本届政府要精简一半行政审批,简政放权,释放市场活力,保护知识产权,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三是回应社会关切的需要。十一届人大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建议修改《种子法》,修法的呼声较高,有780人次,25件议案提出修改《种子法》,制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要回应社会和人民关切。

  二是理顺育种创新体制机制,加强支持基础性、前沿性和公益性育种研究的原则;

  十八大三中全会提出发展现代种业的要求,围绕发展现代种业的主题,着力搭建现代种业制度框架,构建现代种业制度。种子法修改,立足于种业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地位,着力构建以产业为主导、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育繁推一体”的现代种业法律制度。

  主要解决好五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提升种业自主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第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第三,强化市场监管能力;第四,提升企业的市场之间的竞争能力;第五,提高供种保障能力。围绕这五个方面开展工作,五个方面齐头并进,建立健全现代种业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种业安全、生态安全,保护农民权益,推进农业现代化。

  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主要由市场决定种业的资源配置,除公益性研究外,其他都通过市场之间的竞争优胜劣汰。与此同时,种业市场要加强政府监管,划定监管边界,明确监管职责,建立市场导向下的严格管理模式。政府的监管要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种业发展规律,既不能事事包揽,也不能撒手不管,监管重点是规划计划、市场准入、市场秩序、品质衡量准则、维护农民权益等。在监管环节上,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有法可依。

  种业制度设计既要体现发展趋势,又不能超越发展阶段。改革路径体现“渐进式”和“小步快跑”的思路,不急于求成,与现阶段各主体的发育程度、科研水平、政府的监管能力及改革参与者的接受程度相适应,不拔苗助长,要最大限度的调动三个方面的积极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种子企业的积极性、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既学习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种业管理经验,又不盲目照搬。

  在扶持政策上,财政、信贷、保险、经济建设优惠政策上给予种业全力支持。在法律中的优惠政策:在生产关系方面有《土地承包法》;在生产力方面有《种子法》。

  一是种质资源库可以依法向社会公开;二是占用种质资源库、种植资源保护区或种植资源保护地,需经原设机构同意;三是国家拥有对种质资源的主权和所有权。

  主要解决科研单位的企业在育种方面和科学技术创新方面所关心的主体问题,两个积极性同时调动。

  一是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探讨研究,以及常规作物、主要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

  二是鼓励种子企业充分的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

  三是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研发技术平台,或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五是加强种业科学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促进种业科技成果转化,维护种业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是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调动两个积极性:既调动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从事基础性、前沿性等公益性研究的积极性;又调动具备条件的种子企业从事育种创新的积极性。两个积极性有两个交汇点:一是共建“育繁推一体化”实体。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产学研结合,这种结合,是实质性结合,有明晰的产权制度安排,是一体化的法人实体组织。二是共建合作研发平台。把企业的资金、管理、成果转化快的优势与科研院所人才密集、科研资源丰富的优势结合起来,建立利益分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新种子法新增设“新品种保护”一章,强化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关键性制度。包括:①明确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及授权条件和原则;②明确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权利人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③明确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④规范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命名、保护例外和强制许可情形;⑤规定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推广、销售时只可以使用同一个名称;⑥生产推广、销售的种子应与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时提供的样品相符;⑦明确对违反法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⑧明确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不享有独占实施权,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前四条,提升了立法层次,后四条,属于新增加的规定。

  针对品种审定制度存在的问题,新种子法有四个方面的调整:一是缩小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范围,取消原种子法关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分别确定一至二种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规定,审定品种由28种减为5种(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是一次力度较大的简政放权。

  二是规范审定条件和规则。将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作为品种审定的重要依据;规定审定办法应当体现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有利于产量、品质、抗性、方便耕作等的提高与协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需要的品种推广。

  三是增设“绿色通道”。对经认定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实行“绿色通道”。允许其对自主研发品种自行完成试验,达到审定标准的,由审定委员会颁发审定证书,企业应对试验数据真实性负责,并建立试验数据可追溯制度。(实验数据的可追溯制如果违反处罚措施:取消自行试验的资格,罚款额最高可到500万)

  四是规范引种行为,简化引种流程。对属于同一生态区的其他省份的引种,改审批制为备案制,简化了程序。

  种子是特殊商品,种子安全涉及国家粮食安全、生物安全和食品安全。在国家实行简政放权,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的大背景下,按照行政许可法关于“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必然的联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对非主要农作物进行登记,确属必要。

  一是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需要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目录,列入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名义销售。也就是说,这个登记是强制性登记,不是自愿性登记。

  二是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受理工作,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符合标准要求的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公告;明确登记的内容、程序、办法;明确对已登记品种存在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撤销该品种登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非主要农作物的登记范围,结合实际需要和监管能力,将会逐步扩大。

  一是将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合并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下放“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取消先证后照的规定,这有利于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和种子生产经营成本。

  二是加强了种子质量管理的规定。在种子质量检验、行业自律管理、种子质量认证、信息发布及监管等方面作了完善。种子快速检测结果能作为执法的依据,如果对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再次做测试时必须到有实验条件的国家实验室做检测;没有标签的种子定为假种子;国家建立标准样品库;建立种子信息发布制度;建立资源性的种子验证制度。

  三是建立品种退出制度。以品种真实性为核心,加强种子市场抽查和企业监督抽查,及时清洗整理退出不具备真实性、假冒套牌品种。

  四是完善特许经营备案制度。新种子法规定,对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应向县级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考虑到农村地区特别是一些地方性常规品种的用种实际,保留了农民个人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自繁自用剩余种子不需办理许可证的规定,但限定在当地。

  规范外资进入我国种业的管理,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投资、并购境内种子企业,或者与境内科研机构、种子企业组织技术合作,从事品种研发、种子生产经营的,均需审批。

  一是对转基因品种进行安全评价;二是转基因品种要有明显的名字标注;三是引进转基因品种要按照《转基因品种管理办法》执行。新种子法增加了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加强跟踪监管”和“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

  新种子法完善了种子执法体系和执法手段,包括: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能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种子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查阅、复制相关材料,能采用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委托种子管理机构进行执法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与直接执法、授权执法不同的是,委托执法机构在行使处罚权时,用的是委托部门的名义,行为后果由主管部门承担。种子管理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推动种业发展的扶持措施,有的是由部门规章规定,有的是由规范性文件规定,有的是地方政府和企业的成功经验。还有一些种业发展迫切地需要扶持政策尚未出台。新种子法新增了“扶持政策”一章,将这些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涉及财政、税收、保险、繁育基地保护等方面,是比较全面的。

  一是增加了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救济途径的3项规定;

  三是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等10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增加了因生产假、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等3项从业禁止的规定。总之,提高了法律的震慑力。

  我国种业经过是十多年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现在已经到了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阶段,如果我们想在科技上要跻身世界第一阵营,就必须加强种业科学技术创新。随国家对种业的重视程度逐步的提升,新《种子法》颁布实施,充分调动种业企业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为我国现代种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种子法修改从2011年开始调研到审议通过,历时近五年时间,来之不易。期待新种子法成为发展我国现代种业的新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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