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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6-15来源:中国种业作者:邓超 唐浩浏览次数:
创新的核心、实施“藏粮于技”的重要载体,被誉为农业的“芯片”。种子也是农民最易于接受、最直接用的技术,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要害”。我国历来重视种子,目前我国农业用种安全总体有保障,风险可管控,做到了“中国粮主要用中国种”,但种业整体实力与国际先进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立志打一场种业翻身仗”,2021年7月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种业振兴行动方案》,种业发展进入新阶段。有必要进一步深刻认识种子的重要性,了解国内外农作物种业发展形势,并对未来我国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新趋势作出判断。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在悠久的农耕文明中,先民从实践中认识到种子的重要性,留下了“好儿要好娘,好种多打粮”“种地不选种,累死落个空”等农谚,文献中也不乏相关记载。《诗经大雅生民》就说,“种之黄茂,实方实苞,实种实褎,实发实秀,实坚实好”,告诫人们要挑选“光亮、肥大、饱满”的种子,才能长出“茁壮、整齐、均匀”的禾苗,获得硕大的穗子和饱满的果实。西汉刘向所撰《说苑》记载“田者择种而种之,丰年必得粟”。南北朝贾思勰所著《齐民要术》提到“种杂者,禾则早晚不均”,记载了粟品种97个、黍品种12个、
品种8个,并阐说了不同谷类质性不同以及不同种子的处理方法。明朝徐光启所著《农政全书树艺》言“种蔬果谷蓏诸物,皆以择种为第一义。种一不佳,即天时地利人力俱大半弃掷矣”。清朝康熙皇帝撰《几暇格物篇》记载了其穗选出早熟的“御稻”品种并在南北推广试种一事。孙中山1891年在《农功》中也说,“良法不可不行,佳种尤不可不拣”。东汉赵晔所著《吴越春秋勾践阴谋外传》中还记载了越王伐吴所用“蒸谷还吴”的“种子战争”:越国向吴国借粮,次年“拣择精粟而蒸还於吴”,吴王认为越粟饱满、质量好,可用作种子,“於是吴种越粟,粟种杀而无生者,吴民大饥”。
在1942年的《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中就提出“有了优良品种,即不增加劳动力、肥料,也可获得较多收成”;1958年将“种”列入“土、肥、水、种、密、保、管、工”的农业“八字宪法”,把种子作为发展农业主要措施之一,是唯一的内因。1962年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种子工作的决定》,对种子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明确“良种是增加农作物产量的最重要的条件之一”,强调“种子第一,不可侵犯”。强调,“农业靠科学种田,要抓种子、优良品种”。提出“大力培育推广优良品种,为振兴我国农业做出贡献”。多次对快速推进现代种业发展作出重要批示。2004-2022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除2011年聚焦水利改革发展,其余各年均对种子工作作出部署。1989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95年国家启动“种子工程”;2000年《种子法》正式颁布;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2006〕40号);2011以来,国家相继印发了《关于快速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2012〕59号)和《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的意见》(〔2013〕109号)等3个种业重要文件。
习1969年初到梁家河当知青时就到延川县制种站参加良种培育工作,1974年任大队支部书记时就引进中国农科院的优良品种,深知种子的重要性。担任正定县委书记期间,他现场考察
新品种生产,并将培育冀棉2号优种的农民黄春生破格录用为国家干部,评定为助理农艺师,安排到农科站工作。任宁德地委书记时把品种改良作为依靠科学进步以节约要素投入最重要的一条,精确指出“改良后的新品种,可以在其他投入要素不变或少量增加的情况下,使产量获得较大幅度的增长”。党的十八大以来,习多次对种业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抓紧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从源头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解决好种子和耕地问题,立志打一场种业翻身仗。2021年5月习在河南考察时指出,保证粮食安全必须把种子牢牢攥在自己手中,要坚持农业科学技术自立自强,从培育好种子做起,加强良种技术攻关,靠中国种子来保障中国粮食安全。2021年7月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种业振兴行动方案》,这是继1962年《关于加强种子工作的决定》之后专对于种子工作印发的第二份。习在会上强调,农业现代化,种子是基础,必须把民族种业搞上去,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集中力量破难题、补短板、强优势、控风险,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2022年3月6日习在看望参加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的农业界、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委员,并参加联组会时再次强调,种源安全关系到国家安全,必须下决心把我国种业搞上去,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
一是科技进步推动种业加快变革。育种正在向着“生物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信息技术”的“4.0”阶段发展,基因编辑技术、高通量检测技术、全基因组育种、合成生物学、传感技术等前沿性、颠覆性技术创新正在对育种模式和农业生产方式带来革命性的影响,推动育种程序化、数据化、机械化、智能化、精准化、高效化;国际种业巨头正在按照“为农民提供全套解决方案”的方向发展,除提供种子、农化产品及技术之外,还提供植保技术、施肥技术、气象服务、机械化技术、农产品市场信息、甚至金融服务等综合服务。
的全球市场占有率已超70%;2015年底开始,国际种业与农化市场启动新一轮大规模并购浪潮,杜邦与陶氏并购涉及资本1300亿美元,中国化工集团440亿美元并购先正达,德国拜耳660亿美元并购孟山都,2020年中化集团、中国化工集团农业业务合并,组建新的先正达集团,并购、重组后的种业三大巨头占全球农作物种业市场1/3以上,
领域接近完全垄断。前十大种业公司中,丹农的牧草、草坪草种子业务,坂田和瑞克斯旺的蔬菜种子业务,隆平高科的水稻种子业务等各有特色和优势。不少公司走差异化发展之路,在细分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如荷兰Dummen集团等有近百年历史的育种企业主导全球花卉产业,美国圣尼斯公司等8家公司控制着全球1/2以上的番茄种子市场,一批专业化技术公司、平台不断涌现。
三是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全球竞争加剧与合作加强相交叠。跨国种业巨头抓紧全球布局,其中以知识产权的布局最为活跃,竞争也最为激烈。截至2018年2月,Incopat数据库共检索到全球15.7万件农业生物技术领域相关发明专利(其中生物技术育种相关专利5.8万件),布局在20多个国家/地区组织,中国成为最主要的布局国,种业前四强陶氏杜邦、拜耳、巴斯夫、先正达(中国化工)申请量分别逾5200件、3500件、3000件、2500件;拜耳/孟山都育种专利申请量占全球10.4%。1984-2018年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员累计申请植物新品种权近37万件,其中欧盟(6.48万件)美国(3.52万件)、日本(3.26万件)、荷兰(3.09万件)和中国(3.02万件)占据了44%。在竞争的同时,各种业公司也广泛通过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资源交换等方式加强育种合作。
一是正在从种业大国向种业强国转变。我国农作物种子市场超1200亿元,仅次于美国;长期保存作物种质资源超52万份,居世界第二;拥有世界上顶级规模、层级最全、学科配备最完善的育种科研
队伍,作物育种领域论文量居世界首位,高水平论文数量逐年增加;中化收购先正达、“两化”重组,中信入主隆平高科,资本持续注入种业,两家企业进入全球十强。近年来,种业作为农业“芯片”的地位逐渐被行业内外所认识,种业的重要性不断凸显,地位不断的提高,种业相关支持政策也相继出台。这些为我国种业发展壮大提供了充足的空间、深厚的基础和优越的条件。
二是正处于向高水平发展转变和加快开放的新阶段。我国农作物种业经历了10年左右的高增长和高利润期之后,从2014年起开始步入了“寒冬”;“品种井喷”、模仿育种不断、资源环境压力增大、要素成本上升;2018年以来,一大批体现绿色、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目标的种业制度、标准陆续发布,这一些因素共同决定中国种业必须走高质量发展之路。全面开放新格局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不断放宽种业外商准入限制,海南自贸港打造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和种业对外开放新高地,国内种业企业积极布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我国种业正在加快开放。
三是知识产权保护慢慢的变成为种业监管的重点任务。2020年1月30日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习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也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近年来,我国种子整体合格率维持在96%以上,主要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率稳定保持在98%以上,种子质量“低劣”问题基本解决,2016-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涉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从66件增加到252件,其中侵权纠纷案件占比超过80%,一些涉外品种权纠纷案件相继出现,种子市场的主要矛盾已转移到以知识产权为重点的仿冒、侵权纠纷。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种业发展经历了农家留种(1949-1957年)、“四自一辅”(1958-1977年)、“四化一供”(1978-1995年)、产业化和市场化(1996-2010年)、现代种业(2011年以后)等阶段,总的发展的新趋势是专业化、市场化、现代化。随着《种业振兴行动方案》的实施,我国种业进入了由大到强、高水平发展的种业振兴发展新阶段。结合国内外种业发展形势和近年来国内种业政策动向,未来我国农作物种业将呈现行业加快集中和分化发展并行、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快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核心作用不断凸显等趋势。
虽然我国种子市值以1200亿元人民币位列世界第二,但从2016年起增长陷入停滞;从企业种子销售额看,2014-2018年从高点的794亿元下滑到692亿元,至2020年恢复至777亿元。与此形成对比的是,种子公司数由2016年低点的4516家迅速增加至2020年的7372家,企业种子销售利润和利润率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市场规模前5、前10、前50企业的市场集中度(CR5、CR10、CR50)不仅远低于国际水平,且增长乏力。用种量受制于耕地面积的“硬约束”,难以逐步提升;水稻、
、马铃薯7种重要农作物种子商品化率已经70%以上,其中杂交品种已达到100%,商品化率的提升也较为困难。要逐步提升种子市值,只有依靠提升种子价格,而提升种子价格,需要以提高种子的科技含量为支撑。在“放管服”和鼓励创业创新的大背景下,要提升企业市场集中度,不可能过度依靠行政手段。2021年以来,农业农村部相继修改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开展了转基因大豆、玉米产业化试点,效果非常明显,生物育种产业化的步伐正在加快。转基因种子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价格远高于普通杂交种子或常规种,据测算,若转基因玉米实现产业化,3年后玉米种业市值将由现在的280亿元增加至450亿元,我国种业市场规模的瓶颈将得以突破。新修改《种子法》已于2022年3月1日施行,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已经建立,即将落地;国家级稻、玉米品种审定标准大幅度提高,多地也参照国家审定标准修改了省级审定标准;以向日葵“仿种子”为突破口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清理工作正在抓紧进行。生物技术育种具有较高的技术和监管门槛,法律、政策的改变将大大利好原始育种创新。能预见,未来靠简单重复修饰育种乃至套牌侵权“分一杯羹”将变得十分困难,掌握生物育种核心技术和专利的大企业将获得更大的市场占有率和发展空间;一些虽未掌握生物育种核心技术或未抢占先机,但在传统育种、原始创新上有专长的公司能够通过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与生物育种公司实现惠益共享;一些在技术服务上有专长的平台企业也将得到更多的关注和客户,行业将呈现加快集中和分化发展并行的趋势。
《国务院关于快速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首次明确了企业的商业化育种主体、种业发展主体地位,围绕企业做大做强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了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近年来,我国种业企业得到了长足发展,育种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得到一定效果提升,企业主体地位慢慢地加强。“十三五”期间,企业科研人员数量由2.4万人增加至近3万人;企业科研投入总额由35.57亿元增至55.78亿元,占种子出售的收益的比例由5.26%增至7.18%,其中销售额前10名企业科研投入8.11亿元,占种子出售的收益的比例达8.38%;企业新品种权申请量从2011年起超过科研单位并保持快速地增长,2020年占全年申请量的54.4%;至2020年公开的种业专利申请主体中,企业占比41.6%,居于首位。但同时,我国企业的科研投入与国际巨头相比,无论从规模还是比例上,差距仍然巨大,约80%的种业科技资源和人才依然集中在科研单位,育种规模化组织化程度低,商业化育种体系尚不健全,科研产业“两张皮”的问题仍然突出。中央农办主任,农业农村部党组书记、部长唐仁健在2021年8月27日的全国推进种业振兴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要扶持优势种业企业未来的发展,全面研究梳理种业企业阵型,促进有突出贡献的公司与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种业基地紧密对接;要以企业为主体,一体化配置资金、项目、人才、技术等创新要素,搭建规模化技术集成应用平台,建立健全商业化育种体系;要让更多优势企业牵头承担种业科研攻关任务,鼓励金融机构创设品种权等抵押。2021年11月24日,农业农村部召开全国种业企业扶优工作,按照“强优势、补短板、破难题”的企业阵型,初步从全国7000家左右企业中筛选出一批重点企业予以支持,着力打造一批优势有突出贡献的公司,逐步形成由领军企业、特色企业、专业化平台企业协同发展的种业振兴企业集群。鼓励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兼薪,优化市场环境、激发企业创新积极性,为企业创新提供更有力有效的服务支撑。各地也出台政策,支持优势企业牵头和参与创新攻关,融资发展,参与种业基地、园区建设。种业市场的内在发展的新趋势和政策的强力引导将一同推动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快形成。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是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现代种业是典型的高科技,知识产权背后隐含的是科学技术实力。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离不开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从市场看,知识产权将成为未来种业竞争的焦点。自2017年起,我国植物新品种权年申请量已连续5年居世界第一,且申请量呈现快速地增长态势;全球生物育种领域专利申请量呈上升态势,近10年来专利申请量迅速增加,我国生物育种专利申请量已排名第一,这客观反映出行业对知识产权的格外的重视。近年来,种业知识产权纠纷和行政、司法案件逐年增长,涉外案件也不断出现,围绕知识产权的竞争已不可避免。随着我们国家种业向“育种4.0”迈进,育种技术、基因、平台等方面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涉及优异育种材料/亲本的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所体现的核心竞争力将更加凸显,一项知识产权甚至能决定一家公司的发展与生存。从政府看,知识产权保护将成为种业治理的重点。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种子法》,通过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扩展保护环节、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强化侵权损害赔偿相应的责任等,加大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力度;农业农村部启动了为期3年的“全国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和为期半年的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着力强化对商标、专利、植物新品种等授权确权行政诉讼监督力度,明确从维护粮食安全出发,加强种业知识产权的公益保护;农业农村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的指导意见》,监督管理力度空前。2021年7月6日农业农村部举办的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视频会议指出,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是对种业创新者核心利益的最大保护,是对增强我国种业竞争力的最大激励,是对打好种业翻身仗、推进种业振兴的最大支持。无论从市场还是政府看,知识产权保护都将在种业发展中发挥逐渐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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