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农(种子)罚〔202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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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一案,经福州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6月,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办理福州高升种业有限公司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案时,发现其中一个“春满地彩甜糯”玉米品种未标注审定号,标称生产企业是福州永荣种子有限公司,净含量:20g/包,生产日期:2021年03月05日。该公司地址在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高岐工业区高岐村安里58号,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2021年7月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福州永荣种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核实,现场已无该批次的玉米种子,在场工作人员从电脑财务软件导出该玉米种子的生产销售数量,并签字确认。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门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同时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了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只取得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D(闽福)农种许字(2018)第0001号],生产营业范围是蔬菜。“春满地彩甜糯”玉米属于主要农作物,需要办理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之规定。

  2021年7月5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进行立案。

  2021年10月14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在接受询问调查时供述其生产销售“春满地彩甜糯”玉米品种(净含量:20g/包,生产日期:2021年03月05日)的数量,本机关执法人员提取了相关材料。

  当事人供认生产销售“春满地彩甜糯”玉米品种(净含量:20g/包,生产日期:2021年03月05日)生产数量是8953包,销售了8833包,报废120包,销售价格是0.80元/包。

  证据一:1.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委托书;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主体。

  证据二:农业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明告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证据三: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询问笔录三份;4.公司电脑提取的销售明细表;5.公司电脑提取的销售汇总表;6.涉案种子照片;证明违法事实。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春满地彩甜糯”种子(净含量:20g/包,生产日期:2021年03月05日)生产数量是8953包,销售了8833包,报废120包,销售价格是0.80元/包,货值金额为7162.40元,违法来得到的7066.40元。

  当事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机关予以认定。

  本机关于2021年12月6日对本案进行了由本机关分管副局长参加的集体分析讨论,形成了处理意见,于2021年12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福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农(种子)告[2021]6号)并告知当事人可在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五日内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该农作物品种玉米是主要农作物,当事人存在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来得到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是指实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来得到的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当事人在2021年度因生产经营劣质种子受到两次行政处罚,经研究,参照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多次违法,或者生产经营的种子可播种面积500亩以上,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本机关责令福州永荣种子有限公司立马停止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广达支行营业部(福州市农业农村局罚没款专户,账号:7)缴纳罚没款人民币叁万柒仟零陆拾陆元肆角(¥37066.40元)。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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