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1年种子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种子法》、《福建省种子条例》,加强种子质量监管,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统一部署和市场监管总局等16部门研究制定的《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2021年种子监督抽查工作通知如下:

  全省开展春、秋季种子市场专项抽查和种子企业监督抽查。市场专项抽查对象为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种子经营门店、乡镇集市及销售网点;种子企业监督抽查对象为部、省级发证的种子企业。

  1.标签和使用说明。按照《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规定,全面抽查市场销售的种子有无标签和使用说明,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是否全面、真实和规范,二维码制作是不是满足要求,可追溯能否实现等。

  2.品种审定、登记和品种权许可情况。全方面检查是否有未审先推、越区种植和已退出品种仍推广销售的,应当登记而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广告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是否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或者假冒授权品种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等。

  3.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检查持证企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资质条件的保持情况,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和销售台账是否齐全和规范,种子经营主体是否备案。

  4.种子质量抽查。重点对水稻、蔬菜种子进行抽样检测,全省计划抽查130家(次)企业,不少于300个种子批样。其中水稻检验测试的项目以品种纯度、水分、净度、发芽率为主,并选取特殊的比例的样品,开展品种真实性或转基因成分检测;蔬菜种子进行水分、净度、发芽率检测。

  1.时间。春季市场抽查行动于2~4月进行,秋季抽查于8~9月实施,种子企业监督抽查于上半年、下半年各开展一次。

  2.实施单位。省种子总站负责种子企业监督抽查,统一协调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种子监督检查行动。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种子监督管理,根据当地大宗作物生产情况制定年度“双随机”抽查方案,委托具备检验资质的种子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春、秋季市场抽查种子质量检验工作。

  3.抽样。抽样数量满足检测和备份样品留存的合理需要,送验样品数量应符合GB/T3543.2的规定。抽样时要结合生产经营档案等情况,固定样品所代表的种子批次、数量和生产商(种子来源)等相关证据材料,并做好生产商确认工作。各设区市全年抽查数量分别为:三明、南平两市不少于45个批样,福州、厦门、漳州、龙岩、泉州、莆田、宁德等七个设区市不少于30个批样。

  4.检测。相关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扦取的全部样品的水分、净度、发芽率检测。省种子质量检验站负责种子企业监督抽查、春季全省市场抽查的杂交水稻种子样品田间种植鉴定及分子检测样品的送样检测。

  5.结果处理。各检验测试的机构要尽快完成样品检测工作,及时将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涉及嫌疑违反法律的线索移送同级农业综合执法部门,出具检验结果报告,并按设区市统一汇总上报省种子总站。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样品,需待申诉受理结束后予以公布。省种子总站定期(分别于当年5月底、8月底、11月底)汇总阶段性监督检查结果,并及时函告厅种业管理处和农业综合执法监督局,年度检查结果由省种子总站汇总后统一对外公布。

  1.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务必格外的重视,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加强种子监管与执法的沟通协作,科学制定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形成顺畅、高效、无缝对接的工作机制,确保种子市场监管执法依法依规、平稳有序。

  2.规范工作程序。承担检测任务的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双随机”要求开展种子质量抽查,在扦样、生产商确认、样品检测、结果确认等环节严格执行规定程序,科学规范操作,认真做好记录,妥善留存文书,形成完整可靠、可追溯的证据链。

  3.加大执法力度。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抽查中发现的无证生产经营、未审先推、套牌侵权、制假售假、档案不全、标签和使用说明不合格、二维码不能识别、拒绝接受抽查或扦样等情形,当地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第一时间跟进,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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