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建议尽快全方面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为种业原始创新提供制度和法治保障,同时,深化科企合作,加强核心技术攻关和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种业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和技术水平。”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农业科学院作物研究所研究员、小麦遗传育种团队学术带头人刘建军
种子是发展现代农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产业。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为核心的党中央格外的重视种业安全和粮食安全,我国种业科技和产业发展不断取得新成效,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农作物品种审定政策的改革和种业企业的发展,农作物品种审定数量和品种类型迅速增加,有效解决了市场缺品种的问题,较好满足了市场的多元化需求。但也出现了品种多、乱、杂及同质化严重、遗传基础狭窄、生产潜在风险较大等问题。
针对这样一些问题,农业农村部等相关部委健全完善品种管理制度,慢慢地提高作物品种审定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管试验审定渠道,进一步限制审定品种数量,提高了品种质量。为从源头上解决种子同质化严重的问题、保护和激励育种原始创新、遏制种业创新低水平重复等问题,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建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EDV)制度,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长期以来,我国建立了以农业科研院校为主体的庞大育种体系,为保障国家主要农作物用种、粮食安全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我在调研中发现,目前绝大多数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仍以农作物遗传育种为主。种业企业商业化育种体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科研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差、核心竞争力弱、科企合作紧密度不够、科企合作育种体系分工不明确、科企之间科研要素流动不畅。
为促进种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在今年3月的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我向大会建议:
第一,尽快全方面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为种业原始创新提供制度和法治保障。建立和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是保障和激励种业原始创新的重大举措,国家育种联合攻关小麦、玉米、大豆、水稻攻关组已启动实施了EDV制度试点工作,建议尽早制定EDV判定阈值、鉴别判定的方法、收益分享比例和异议处理规则等具体实施规则和办法。
同时,出台激励和支持种业原始创新有关政策措施,对生产主导品种进行后补助奖励,对重大突破性品种进行重点奖励。对保护期满,但在生产上仍然占据主导和优势地位的品种,持续加大保护和扶持力度,延长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期限,使其继续在生产上发挥及其重要的作用,为保障粮食安全贡献力量。
第二,加强核心技术攻关和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种业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和技术水平。种业振兴,要盯好育种前沿技术突破这个关键。当前,国际育种已确定进入到“常规育种+生物技术+信息化”育种4.0时代,我国整体还处于“跟跑”阶段。“十三五”期间国家审定品种中运用常规育种技术选育的品种仍高达80%,生物育种产业化步伐总体较慢,生物育种主要停留在实验室科学研究探索层面,重要育种基因挖掘、重点品种储备等方面,与国际前沿水平差距较大。种业要振兴,突破育种前沿技术是核心,关键是应用。要加强新一代自主可控的基因编辑等分子育种和生物信息研发技术应用,逐步加强农业生物育种项目资助和执行力度,通过揭榜挂帅、部省联动等科研机制,做好种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并加强应用,促进生物育种新技术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在农业科研创新用地审批、规模化育种基地打造、企业融资、种业创新项目申报、研发平台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种业阵型企业的扶持力度,特别是建立对种业阵型企业创新体系的稳定支持机制,以项目孵化企业,以任务培养研发队伍,构建现代高效育种研发平台,补足短板提升优势,实现科研人员和优势资源向企业有效流动,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种业创新体系迅速壮大,有效支撑国家种业振兴。
第三,深化科企合作,推动种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这些年来,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离岗创业的政策,但科企合作任旧存在一些堵点和难点。在政策层面,建议进一步细化科研人员兼职、离岗创新创业的实施细则和办法,强化实用性、有效性与可行性,把科企合作作为有关部门重要的考核内容。鼓励科研院校领导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担当作为,切实督促科研人员走出实验室,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鼓励科研人员主动作为,切实急生产之所急,解决企业的急难愁盼,成为企业创新的重要引擎和强大支撑;鼓励种业企业高瞻远瞩,树立长远目标,切实把品种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强人才引进培养,加大资产金额的投入,提升科研条件和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建议通过制定税费减免等政策,鼓励种业企业尤其是大规模的公司原始创新和自主育种,切实担负起企业创新主体的责任。(整理:记者卢金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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