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内容: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及其它有效区域为全省范围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市两级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审核,省农业厅核发。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为全省范围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地级或地级以上市范围的,注册资本700万元以上,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范围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为全省范围的,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为地级或地级以上市范围的,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范围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5)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施(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和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种子经营许可证为全省有效区域);
申请全省有效区域范围的,要求有2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其它的要求有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为全省范围的,要求有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任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为地级或地级以上市以下范围的,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为全省范围的,要求有2名以上种子检验人员;其它的要求有1名以上种子检验人员。
(1)申请单位或个人将所需的材料提交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审核;
(2)县级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当地考验查证。对具备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地级或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地级或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审查。对合乎条件的,另文签署审查意见,上报省农业厅(具体由省种子总站负责);审查不予通过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
(4)省农业厅应在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合乎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合乎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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