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农资市场监管,打击制售假劣农资产品行为,保障农业生产用种、用药、用肥安全,根据农业部统一部署,年我厅将组织并且开展农药、肥料、种子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药、肥料、种子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具体时间及方式方法分别按照《2009年全省农药质量监督抽查方案》(详见附件1)、《2009年全省肥料质量监督抽查方案》(详见附件2)和《2009年全省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方案》(详见附件3)实施。
二、除第二次农药抽查委托湖南省农药检定所实施外,其余抽样任务均委托各市州农业局执法队执行,有关站所配合。
三、委托湖南省农药检定所、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湖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分别对抽取的农药、肥料、种子样品进行检验。
四、我厅将在省级主要媒体上公布抽查结果;抽查不合格的产品由当地农业行政主任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请各级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切实加强对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领导,严格按抽查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重复抽查,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在抽查工作中有任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联系人:付锐(厅政策法规处),联系方式:;黄活军(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联系方式:。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药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用药安全,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我厅组织对全省农药产品质量进行专项监督抽查。为确保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真实的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次抽查,全省抽样280个。每个市州抽样20个。由各市州农业局执法队进行抽样。
第二次抽查,主要抽查用于防治蔬菜、棉花病虫害的单剂和复配剂产品。两类药剂各抽50个,共抽100个,由湖南省农药检定所实施。
第一次抽查,4月25日进行,各受委托抽样单位5月30日前将抽查样品(附抽样单)统一送湖南省农药检定所检验。7月5日前承检单位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抽样单位,抽样单位7月10日前完成确认工作,承检单位7月20日前将检验报告和本次抽查结果汇总报省厅。
第二次抽查,6月20日开始做,7月10日前完成抽样工作。8月15日前将样品检验结果通知生产厂商和经销单位确认,8月30日前将检验报告和本次抽查结果汇总报省厅。
(一)抽样应到农药批发经销商的仓库或门市部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抽取在有效期内的产品(2008年6月1日后生产的产品)。
(二)抽查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抽样程序,做到抽查主体合法、抽查文书完整,抽样过程符合有关规定。
(三)抽样时,要认真详细填写抽样单(样式附后,也可使用本单位的抽样单,但一定要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做好详细的调查记录。抽取的样品、抽样记录、抽样过程经被抽查方确认内容真实、具有公正性和代表性后由双方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认可。抽样单一式三份,一份留被抽查单位;一份留抽查单位;一份随样品送委托承检单位。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抽查方必须要求被抽查方提供该产品的企业标准文本一份(复印件亦可),由抽样方带回交承检单位。被抽查方不提供的应在抽样单上说明并确认。
(四)现场抽样按GB/T1605-2001《商品农药采样方法》或产品规定的抽样办法来进行。每批产品抽取样品三份,每份样品为独立包装,保留完整标签。抽样量依据包装量大小而定,一般为200克左右。样品经抽查方和被抽查方确认内容真实、有代表性后由双方分别在样品封签上签字、盖章认可。一份送承检单位检验;一份留被抽查单位作备份样;一份留抽查单位作复查样。抽样单和样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承检单位可拒收样品。
(一)农药产品质量,严格依据农药产品质量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做检验和判定,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执行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被抽检单位或生产企业不能提供企业标准的,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通用方法进行检测验证。
(二)农药产品质量检验项目,主要检验有效成分及是否添加其他有效成分,防治蔬菜、水果、棉花的药剂还需检是否添加隐性农药成份。
(三)农药产品质量判定原则,严格按照产品标准进行判定,执行企业标准被抽检单位或生产企业不提供标准的,按标签标明值或登记公告的含量进行判定。有效成份不达标,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添加其他有效成分者,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抽样单位收到《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单》后应立即送(寄)达被抽检单位和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和产品进行确认,要求其填写检验结果确认回执并签字盖章,被抽检单位或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按检验结果通知单的要求向省农业厅书面提出异议理由、相关证据和复检申请,同时抄送抽样单位。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检测结果。省农业厅对异议理由和复检申请进行审核后认为理由充分的,作出同意复检的批复,通知提出异议的单位和抽样单位共同将备份样品送委托检验单位,由三方对样品进行确认,承检单位进行复检。复检后的结果处理和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为保证抽检工作按计划进行,各受委托抽检单位必须按方案规定的时间将抽查样品送达承检单位,超过规定时间,承检单位不再接收样品。承检单位按规定时间出具检测报告并报省厅。
(二)对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抽查方必须要求被抽查方提供该产品的企业标准文本一份(复印件亦可),或做出不能提供的说明,由抽样方带回交承检单位。
(三)抽样方、承检方通力合作,共同完成抽检任务,圆满完成省农业厅下达的农药市场监督抽查任务,确保农药产品质量满足农业生产需求,保护农民利益。
(四)不能按时将样品送达承检单位或抽样数量少于方案规定要求的抽样单位应在送样截止时间以前向省农业厅书面说明理由。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肥料市场秩序,确保农业生产用肥安全,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我厅组织对全省肥料质量进行监督抽查。为确保本年度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地点:全省14个市州肥料生产、销售和消费重点区域,抽样点选择各市(州)肥料生产企业、大型肥料批发市场和肥料经销企业门市或仓库。
(二)抽查品种:抽查的肥料品种重点为历年抽查问题较大的复混肥、生物有机肥、有机无机复合肥、磷肥、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等。
(三)抽样数量:全年抽检两次,每次抽样总数280个,共抽样560个。第一次抽查以登记产品的生产企业为主,抽查品种为复混肥、生物有机肥、有机无机复合肥和磷肥;湘潭、衡阳、益阳、永州、自治州抽样不少于15个,其它市抽样25个左右。第二次抽查以市场销售企业为主,抽查品种为复混肥、生物有机肥、有机无机复合肥、磷肥、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等;每个市州抽样20个左右,经销企业和产品多的市州可适当增加。
第一次抽查,1月5日开始进行,各受委托抽样单位1月20日前将抽查样品(附抽样单)统一送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检验。2月20日前承检单位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抽样单位,抽样单位3月6日前完成确认工作,承检单位3月12日前将检验报告和本次抽查结果汇总报省厅,并抄送有关站所。
第二次抽查,4月25日开始进行,各受委托抽样单位5月30日前将抽查样品(附抽样单)统一送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检验。6月25日前承检单位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抽样单位,抽样单位7月10日前完成确认工作,承检单位7月15日前将检验报告和本次抽查结果汇总报省厅。
(二)抽查工作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抽样程序进行,做到抽查主体合法、抽查文书完整,抽样过程符合有关规定。
(三)抽样时,要详细填写抽样单(式样附后),复混肥、生物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应注意记录总含量和养分配合式,包装上标明含氯的复混(合)肥一定要如实记录。抽取的样品、抽样记录、抽样过程经抽查方和被抽查方确认内容真实、具有公正性和代表性后,由双方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认可。抽样单一式三份,一份留被抽查单位,一份留抽查单位,一份随样品送委托承检单位。
(四)现场抽样按《化工产品采样总则》(GB6678—86)、《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GB6679—86)和相应产品标准所规定的办法来进行。将抽取的样品迅速混匀,用四分法缩分至约1500克左右,分装于三个清洁干燥的磨口瓶或密封的双层塑料袋,每份500克左右;同时填写样品标签。样品标签及样品经抽查方和被抽查方确认内容真实、具有代表性后由双方分别在样品封签上签字、盖章认可(抽取小包装产品的样品应附包装袋)。一份送承检单位检验;一份留被抽查单位作备份样;一份留抽查单位作复查样。
(一)检验项目、方法及判定依据:根据抽查肥料品种的特性,检验影响质量的主要项目和在以往检验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的项目。检验依据及判定指标按国家制定的有关肥料产品质量标准执行。具体见表1
氮、有效P2O5、K2O、微量元素(铜、锌、铁、锰、硼、钼)、水分、pH。(微量元素根据产品标注所含的成分检测)
(二)检验结果的单项和综合判定原则:本次抽查检验结果的判定,以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按GB1250中“修约值比较法”与产品标准规定的指标值、产品包装或合格证上标明的产品等级或标明量进行比较,符合的判为合格;反之判为不合格。所有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抽检的该批产品所检项目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的则判定所抽检的该批产品不合格。
(一)为保证抽查工作按计划进行,各受委托抽样单位必须按方案规定的送样时间将抽查样品送达承检单位;要求并同意进行复检的必须在规定的确认时间内将备份样送达承检单位。超过规定时间,承检单位不再受理样品或复检。
(二)不能按时将样品送达承检单位或抽样数量少于方案规定要求的抽样单位应在送样截止时间之前向省厅书面说明理由。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我厅组织对全省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抽查。为确保本年度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地点:全省十四个市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销售企业(含批发市场和经营门店)的门市或仓库。
(二)抽查品种:水稻、玉米、棉花、辣椒、西瓜等主要农作物种子和叶菜类、瓜类、豆类、茄果类种子。
(三)抽样时间及数量:全年共抽检两次,每次抽样280个,共抽样品560个。第一次抽检以种子生产企业为主,第二次抽检以种子经销企业为主。每个市州每次抽取样品20个左右,重点市州可适当增加。
第一次抽查,1月5日开始进行,各受委托抽样单位1月20日前将抽查样品(附扦样单)统一送湖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2月15日前承检单位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抽样单位,抽样单位3月2日前完成确认工作,3月12日前将检验报告和本次抽查结果汇总报省厅。
第二次抽查,4月15日开始进行,各受委托抽样单位5月10日前将抽查样品(附扦样单)统一送湖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5月30日前承检单位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抽样单位,抽样单位6月15日前完成确认工作,承检单位6月30日前将检验报告和本次抽查结果汇总报省厅。
(二)抽查工作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抽样程序进行,抽样人员中应至少有一名持种子检验员证的扦样员(具有扦样员类别资格),做到抽查主体合法、抽查文书完整,抽样过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三)抽样时,要详细填写抽(扦)样单(式样附后),抽取的样品、抽样记录、抽样过程经抽查方和被抽查方确认内容真实、具有公正性和代表性后由双方分别在抽(扦)样单上签字、盖章认可。抽(扦)样单一式三份,一份留被抽查单位;一份留抽查单位;一份随样品送委托承检单位。
(四)现场抽样按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GB/T3543.2《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扦样》规定的方法进行。将抽取的样品混匀、缩分至不少于标准规定该品种送检样品最小重量的3倍,均匀分为三份,每份分2包包装,一包取50-100克(不同品种按规程规定的数量要求)用可密封容器包装,供测水分用;另一包(水稻、棉花等不少于500克,玉米不少于900克,小粒种子100-200克)用纸袋包装供测净度,发芽率用,有小包装的产品须将一个原包装袋封于送检样品中。同时填写样品标签。样品标签及样品经抽查方和被抽查方确认内容真实、具有代表性后由双方分别在样品封签上签字、盖章认可。一份送承检单位检验;一份留被抽查单位作备份样;一份留抽查单位作复查样。
样品检验按GB/T3543《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进行。检验项目包括净度、发芽率、水分三项质量指标。结果判定依据国标GB 20464-2006进行。
(一)为保证抽查工作按计划进行,各受委托抽样单位一定要按方案规定的送样时间将抽查样品送达承检单位;要求并同意进行复检的必须在规定的确认时间内将备份样送达承检单位。超过规定时间,承检单位不再受理样品或复检。
(四)不能按时将样品送达承检单位或抽样数量少于方案规定要求的抽样单位应在送样截止时间之前向省厅书面说明理由。
整个抽样过程均在我们的陪同下完成,以上所填各项真实无误,抽样方法正确,样品有代表性、真实性和公正性。
按有关抽样标准和本次检验实施细则的要求完成全部抽样工作。严守质检纪律,保证样品有代表性、真实性和公正性,对抽样单填写和样品确认无误。
本抽样单一式叁份,第一联:随样送承检单位;第二联:被抽检单位留存;第三联:抽样单位留存。
整个抽样过程均在我们的陪同下完成,以上所填各项真实无误,抽样方法正确,样品有代表性、真实性和公正性。
按有关抽样标准和本次抽检细则的要求完成全部抽样工作。严守质检纪律,保证样品有代表性、真实性和公正性,对抽样单填写和样品确认无误。
本抽样单一式叁份,第一联:随样送承检单位;第二联:被抽检单位留存;第三联:抽样单位留存。
整个扦样工作均在我们的陪同下完成,以上所填各项真实无误,抽样方法正确,样品有代表性、真实性和公正性。
按有关扦样标准和本次检验细则的要求完成全部扦样工作。严守质检纪律,保证样品有代表性、真实性和公正性,对扦样单填写和样品确认无误。
本抽样单一式叁份,第一联:随样送承检单位;第二联:被抽检单位留存;第三联:抽样单位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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