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建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批阅和挂号办理的规则》(农农发〔1997〕9号)第五条。
1. 从事种子进出口事务的企业请求收取种子出产经营答应证,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除具有《农作物种子出产经营答应办理方法》规则的相应农作物种子出产经营答应证核发的条件外,还应当契合有关法令、行政 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除具有《农作物种子出产经营答应办理方法》规则的相应农作物种子出产经营答应证核发的条件外,还应当契合有关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请求者应该根据不一样种子出产经营答应证的申领条件,向受理机关提交以下相应的请求资料:
2. 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状况,公司规章、营业执照复印件(能够从电子证照库同享中取得的,无需供给纸质资料),建立分支机构、托付出产种子、托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法出售种子等状况阐明;
3. 种子出产、加工储藏、查验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的基本状况及其企业交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档办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4. 种子查验室、加工厂房、库房和其他设备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财物的证明资料;工作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借合同;种子查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置办发票复印件;相关设备设备的状况阐明及实景相片;
5. 种类审定证书复印件;出产经营授权种类种子的,提交植物新种类权证书复印件及种类权人的书面赞同证明;
10. 合同规章的同意文件(复印件)及批阅部分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证书》(复印件);
11. 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复印件)及各方董事派遣书(复印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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