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公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的人能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1、《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发布,2017年2月8日修订)第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第十一条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并提交登记试验报告、标签样张和农药产品品质衡量准则及其检测验证的方法等申请资料;申请新农药登记的,还应当提供农药标准品。
2、《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二款 农药登记申请资料包括登记试验资料及评估报告、农药产品品质衡量准则及其检测的新方法、标签和说明书样张、综述报告、与登记相关的其他证明文件、产品安全数据单、申请表、申请人证明文件、申请人声明、参考文献等。申请资料引用的文献或者数据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外文资料应当根据相关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8、《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通过,2017年第4号农业部令)第九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审批。
5、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02年11月22日通过,2018年1月23日修正)第十七条:进口、出口水产苗种、亲体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6、《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二十二条:申请进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提交以下材料:(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三十二条销售的农产品一定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能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8〕15号)中《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2018年4月24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十二条生产主体(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二)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十七条 申请人资质证照应齐全有效。
5、《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6、《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第九条 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四)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简介及资质证件复议件,以及从事农药生产有关人员基本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5 第 45 号令)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法律法规。第三十四条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法律法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制定。
2、《蚕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8号,2006年6月28日发布)第二十一条:“销售的蚕种应当经检疫、检验合格,并附具蚕种检疫合格证明、质量合格证和标签。”
《政府投资条例》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理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二十二条:申请进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提交以下材料:(二)水产苗种进口安全影响报告(包括对引进地区水域生态环境、生物种类的影响,进口水产苗种可能携带的病虫害及危害性等);(三)与境外签订的意向书、赠送协议书复印件;(四)进口水产苗种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出示的产地证明。
不动产登记机关、有资质的检验测试的机构、职称认定机关、进口苗种所在国主管部门、申请人
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有资质的检验测试的机构、职称认定机关、进口苗种所在国主管部门索取,并由当事人直接提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年第50号公布)第十三条 “扦样人员扦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说明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扦样方法、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判定依据等内容;了解被抽查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情况,必要时可要求被抽查企业出示有关档案资料,以确定所抽查品种、样品数量等事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三十二条销售的农产品一定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能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2.【部委文件】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8〕15号)中《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2018年4月24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十七条 申请人资质证照应齐全有效。 资质证明文件除营业执照外,畜牧业产品还应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三十二条销售的农产品一定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能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2.【部委文件】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8〕15号)中《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2018年4月24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十七条 申请人资质证照应齐全有效。 资质证明文件除营业执照外,畜牧业产品还应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复印件。
1.【法律】《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十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任部门依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任部门依据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分别建立或者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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