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执行农药采购、销售台账制度罚款和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经营许可制度、台账究竟有哪些?

  问:近期,我们县农业执法部门开始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开始检查、处罚,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农药经营者,只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不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可以吗?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可见,只要农药经营者违背这四项规定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其具体程序是:首先,省、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农药经营者,责令改正;

  建立采购台账主要要求: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2年以上。

  建立销售台账主要要求: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保存2年以上。

  其次,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就是不听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告知、责令,不建立农药采购、销售台账的;或者农业农村局认为其经营农药量大,账目混乱,所经营农药里有假劣农药等严重情节的进行处罚。

  第三,处罚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

  所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还要根据案情确定属于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哪一种。如果一农药经营者适合从轻处罚情节的,其受到处罚的金额将不低于2000元,不高于1.1万元。

  第四,只要给予了罚款,就必须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这应该按照“谁发证谁吊销”的原则办理。按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的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公布其不诚信经营农药人员的名单,只要被吊销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可以从事农药经营活动;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其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动真格!违规经营将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广东省省市区三级联动开展农药联合执法检查

  为加强逐步加强农药监管,维护农药经营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3月12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广州市农业农村局、从化区农业农村局到从化区开展农药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植保植检处、农业综合执法监督处、广州市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监督处、植保植检处、广州市农业环境与植物保护总站、从化区农业农村局参加了行动,对从化区农药经营单位、水果蔬菜生产基地做监督检查。

  此次检查的重点是农药经营许可证、电子台账、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安全经营使用、农药使用记录等是否规范。记者在现场看到,执法检查人员对经营单位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进行全方位检查,对多个批次敌草快产品做抽样送检。

  执法人员还对电子台账和进货记录进行一一核实,核对电子台账和进货记录是否统一,检查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是否在专柜内摆放、有没有详实的销售记录,经营单位场所面积是否达标、有没有消防和通风设施等。检查发现,经营单位均能持证经营,依法建立经营台账,做到了合法经营,但个别经营单位存在电子台账不规范、安全经营意识不强等问题。执法人员责令相关经营单位认真做整改。

  在对水果蔬菜生产基地的检查中,执法人员详细检查了用药记录,农药存放仓库,询问了农药采购和使用情况。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植保植检处处长陈喜劳详细地询问了火龙果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病虫害发生情况和利用黄板、套袋等物理防治方法的效果,叮嘱在用药时一定要掌握好安全间隔期、不要用过期药。

  检查结果显示,水果蔬菜生产单位均建立了农药使用记录,做到科学合理使用农药,但仍存在用药记录不规范的现象。执法人员现场指明并责令整改。执法人员针对生产基地用药记录提出要求,基地用药时要详细登记用药时间、地点、人员和农药产品的名字、用量、防治对象等信息,做到农药使用有据可查、有源可溯。

  接下来,广东省将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要求,对农药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开展持证经营、经营台账、生产记录、安全生产经营、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等全方面的监督检查。陈喜劳强调,从2018年8月1日起,农药经营单位一定要持证合法经营,农药经营使用要严格按照《条例》执行,对于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应加强属地监督管理力度,坚决打击违法经营,加大处罚力度,违法情节严重的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规定,农药经营者要建立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据了解,目前广东省已获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单位达到1.29万家,大多数已建立了电子经营台账,但任旧存在台账不规范甚至不做台账的情况。

  截至目前,据台账软件公司对广东省10690家农药经营户的电子台账使用情况调查,发现平均使用率只有21.5%。其中,地级以上市使用率最高的是65% ,最低是0.5%。统计表明台账使用率总体偏低,各地使用率差别较大,这给当前的监督管理带来很大挑战。

  为落实相关工作,6月26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植保植检处在广州举办全省农药监督管理培训班,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植保植检处处长陈喜劳、副处长李畅方、农药安全生产专家范耀城等出席培训班,各地级以上市和部分县(市、区)从事农药监督管理和执法的人员共80余人参加培训。

  今年四月份,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下发文件《关于加强农药经营台账监督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和《关于开展全省“入万户,农药台账轻松做”系列活动的通知》,要求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对全省一万多家已经领取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户的培训工作,使全省持证农药经营户都能独立完成进销存台账记录,确保实现全省农药经营单位100%建立电子台账并接入监管平台、经营台账100%规范有效使用、经营农药产品100%录入台账系统的三个100%要求目标。

  “广东省将力争到今年10月底完成对全省一万多家农药经营者农药台账二次培训工作,并针对有困难的农药经营户采取一对一指导。” 陈喜劳在培训会上强调,10月份后将对全省农药经营门店建账情况做执法检查,对台账不规范的进行整改,对没建账的,责令按要求建立规范台账,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将按《条例》处于罚款并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

  记者从新《条例》中了解到,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经营者,拒不改正除了面临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和被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外,且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十年内将不能从事农药经营工作。

  培训会上,南雄市农药经营门店建账“四步走”办法获得与会人员一致认可。“‘四步走’即二次培训、微信曝光、巡查指导,监督执法。”南雄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股长邓国荣介绍说,南雄市现有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门店243家,在省农业农村厅《通知》下发前,全市农药经营门店建账率约为30%,通过“四步走”措施,目前建账率已达90%,预计7月份就可以完成100%建账的目标。

  “为确保10月份达到三个100%目标,执法队将在7月份对南雄市的台账进行一次全方面检查,没有做台账的将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屡教不改的将收回农药经营许可证。”邓国荣说。

  “台账的建立将大幅度的提升农药监管的工作效率,但台账的监管是一个艰巨而长远的任务。”李畅方指出,只有不断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农药市场秩序,才可以为全省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驾护航。

  “目前广州市农药经营企业1116家,2018年农药抽检合格率为89.4%。”广州市农业农村局植保植检处副处长康起亮表示,2017年以来广州市立案处罚农药违法经营使用案件189宗,罚没金额126.72万元,移送公安机关10宗,今年将继续严抓农药生产经营管理,全面实地核查经营许可证。“最重要的是严管农药质量抽检,检验测试的项目逐年递增且覆盖率广,现在市级抽检农药产品已达500个,检验测试的项目达1100个。”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科副科长童建江则介绍了中山市的执法情况。据他介绍,2019年中山市已开展市镇联动2次、科室联合执法检查3次,全市共执法检查种子、农药、化肥经营企业(门店)1105家次,出动执法人员1766人次,责令整改16宗,下架退货违规农药货值约1.2万元,立案查处农药违法案件8宗,结案5宗,罚没款4.599万元。“接下来,中山市将逐步加强农药执法检查,维护市场秩序。”童建江说。

  为进一步强化农药行业安全监管,指导督促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培训会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植保植检处科长乔润香、主任科员安国栋为与会人员详细讲解了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检查操作规程与监督抽查。此外,本次培训会邀请了农药安全生产专家范耀城分享农药安全生产检查相关经验,四川科库科技有限公司黄永德主任介绍广东省农药数字监管平台的使用等内容。

  最近, 我们在一些农药门店在核查验收时发现,一些门店的规章制度不全,采购、销售台账内容不全,影响了核查验收。为此,小编按《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将有关制度和台账进行了梳理,供大家参考。

  不可小编要打招呼,规章制度内容仅供参考,您还要按照本地管理部门和自身经营情况作适应调整和修改。

  二、按卫生包干区域划分,岗位在门市营业场所的人员分别负责包干区的卫生管理。

  三、保持清洁、无杂物,无污染源。营业场所应当保持明亮、整洁,货柜、橱窗应当保持清洁、卫生。

  四、应当对易产生污染源的场所、设施、设备定期清洁。对所有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经常进行清洁。确保清洁、卫生、无污染。

  二、农药产品摆放合理,垛间距不小于100厘米;垛与墙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垛与屋顶间距不小于30厘米;垛与空调间距不小于30厘米;垛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四、出货时按照票据将应发实物移到发货区,逐一核对收货单位、发票印鉴、开票日期,核对货号、品名、规格、厂牌、数量、发货日期,检查是不是做到先产先出、先进先出、易变先出、近期先出,即“三查六对”和“四先出”。

  五、使用色标分区管理。待验品区、退货品区——黄色;合格品区——绿色;不合格品区——红色。

  二、采购农药时留意选择供货企业是不是具备规定的法定资格,认真查验其有没有合法的证照,其经营行为、范围、证照内容是否一致,以及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认真审查供货企业质量信誉。必要时对农药和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当地考验查证或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五、审核农药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时应检查是不是为合法公司制作或经营的农药,是否有法定的农药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及相应质量标准。

  六、审核农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该批农药检验报告书是不是满足规定,了解农药的性能、用途、检测验证的方法、储存条件以及质量信誉等。

  1、对质量不合格农药进行控制性管理,发现不合格农药应立即报告质量负责人。

  3、对不合格农药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等执行审批制度,并认线、对不合格农药的处理情况应定期汇总和分析。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农药经营、储存场所一定要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和法规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筑物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三、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须经国家授权的部门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四、农药经营、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对查出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及时整改。

  五、经营、储存场所须根据规模大小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做好防火、防毒、防盗工作。

  六、限制农药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二、按照与农药生产企业的协议,回收所售农药的废弃包装,并暂存于专用场所。

  五、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日期、数量、类型等信息。

  一、为了贯彻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确保农药质量可追溯性,制定本农药经营追溯制度。

  二、销售农药应当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三、农药经营追溯制度是指农药产品从购进、储存、销售到使用全过程记录,并将记录档案保存两年。

  五、在农药经营全过程中建立各类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载明足够的信息,并有经手人或者责任人签字。

  一、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的要求指导农药使用者安全合理使用农药

  三、销售农药前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严格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标注的应用限制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方面的要求和需要注意的几点向购买者介绍所经营的农药,不得扩大或改变应用限制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改变使用方法,不得误导购买人。

  四、销售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应当检查标签是否标注安全间隔期,不得将没有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销售给使用者用于食用农产品,避免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五、指导农药使用者谨慎保管农药,提醒使用者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

  六、明确告知和提醒购买者应当按照标签和说明书标注的内容规范使用农药,避免发生农业生产事故。

  一、发生农药中毒事故,农药经营者应当及时与卫生部门联系,提供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标注的中毒急救措施,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开展抢救工作。

  二、发生农药药害事故,农药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农业主管部门,查明药害原因,及时指导补救。

  三、发生农药对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时,应当立马停止销售,通知有关生产企业、供货人和购买人,对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

  四、发生农药对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时,应停止销售,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采取补救措施。

  五、发生农药火灾时,农药经营者应第一时间报告消防部门,做好火灾扑救工作。

  一、农资经营是指主要经营化肥、农药、种子、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农资经营店取得的营业执照和农(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悬挂在醒目位置。

  二、农资经营店应有与所经营的农资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经营农(兽)药的,店铺营业面积30M2以上,附属仓储库房应达到50M2以上,农(兽)药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农资储存应当分为退货区、合格区、不合格区分别存放,各区应当有明显标志。

  三、农资经营场所应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资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农资经营者购进农资时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批准文号等许可证明文件,对所经营的农资产品质量负责。

  五、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销、存等农资经营档案。进货台账记录购进的农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记录销售的农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农资经营档案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二年。禁止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

  六、经营农资应当有具备与所经营的农资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销售农资时应当向购买人询问动(植)物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资,正确说明所销售的农资的应用限制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方面的要求和需要注意的几点,不得误导购买人。销售限制性农药和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相关管理办法。制订急救处置方案,并配备必要的急救用品。

  七、诚实守信经营。经营的农资明码标价,店内质量承诺明示,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销售假冒伪劣农资。

  八、销售农(兽)药的,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资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九、农资经营应当有质量负责人,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在农资经营全过程中建立各类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载明足够的信息,并有经手人或者责任人签字,确保农资产品和有关人员的可追溯性。

  下面是小编从各地农业局整理的关于当地农药经营许可证执法检查的情况,以供给大家参考。

  自8月20日起,综合行政执法局辛庄中队开启农药市场执法检查整治活动,为期两个月时间,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精确指出2018年8月1日起没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将不得再从事农药经营活动。未

  区农业局农业综合执法队落实新《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制度要求,组织执法人员及时对我区2 家经营主体农药经营许可进行实地核查。经查,两家门店经营人员资质、营业场所面积、仓储等各方面条件基本符合《农药管理条例》要求。

  。区农业局农业综合执法队坚持执法检查同宣传教育工作相结合,积极向农药经营主体宣传新《农药管理条例》知识,要求经营主体严格遵守规定,把严进货关,确保农药产品来源合法,不经营国家禁止的、假劣农药产品,认真做好农药进销台账记录。03

  8月29日,区农业局党组成员彭保国带队对辖区农药经营户开展农药经营许可执法专项检查。

  电子台账。检查发现,辖区农药市场经营秩序总体较好,但地理位置偏远的村庄部分存在少量无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现象及存在生活区与经营未有效隔离,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专项检查正在持续进行中,下一步大观区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打击无证经营和制假售劣等违法行为。

  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维护好辖区农药市场秩序,确保产地农产品质量安全。06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推进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力度。

  电子台账。检查发现,射洪县农业行政主任部门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行政许可法》,受理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商门店管理规范,严格按照杀虫剂、杀菌剂、植物调节排放,但个别经营商存在生活区与经营未有效隔离,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隐患。此次行动结束后,对检查情况做一一上报,蒋惜春副局长表示:

  一是加快农药经营许可证的颁证进度,严格依法审批。要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受理办理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不能降低标准受理。要按照“放管服”的要求,向审批对象提供优质的服务,逐步优化农药许可审批流程,加快颁证进度。

  二是进一步加强事事后监管。要严格按照《遂宁市人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加强农药经营许可后的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有效开展检查。

  8月15至22日,宁南农牧渔综合执法大队为全面贯彻落实新《农药管理条例》,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川农业函〔2018〕422号文件要求,对县内农药经营户进行拉网式执法大检查。

  此次执法检查共检查60户农药经营户,均未发现禁限用农药和过期伪劣农药;经营户按新《农药管理条例》规定,规范经营,已换发新农药经营许可证55户,5户正在办理;扫码机和电脑已安放到位;

  门市(30平方米)和库房(50平方米)均达到规定要求;门市货架药品分类摆放整齐;农药管理制度规范并上墙。由于此前未对农药经营许可证进行强制性规定,且新《条例》中对农药经营条件要求有所提高,所以新《条例》出台时为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办理留有缓冲期,规定经营者可在今年8月1日前达到相应条件并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

  据了解,多地已经陆续举办了经营许可申领的培训班,已经有一些农药经营者拿到了农药经营许可证。

  但是,由于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核发主要是由县(市)级农业部门负责,因此不一样的地区的工作进展参差不齐,有的地区拿证者居多,有的则拿证者寥寥。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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