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省直各相关的单位,厅机关有关部门、厅属有关单位: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江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设立江西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第五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由农业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方面技术职称或处级及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允许超出两届。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 1 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3 -若干名副主任。

  第六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1-2 名。

  第七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稻专业委员会和旱作(玉米、大豆、棉花)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 9-23 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1-2 名。

  第八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和各专业委员会主任组成。

  第九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品种审定申请受理、审核工作。

  (五)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外省或国家已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品种名称必须与外省或国家审定公告的品种名称一致;

  (一)申请表,包括作物种类和品种名称、申请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手机号、传真、国籍,品种选育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育种者)等内容;

  (二)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关系、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特性描述、标准图片,建议的试验区域和栽培要点;品种主要缺陷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包括试验品种、承担单位、抗性表现、品质、产量结果及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等;

  (四)转基因棉花审定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非转基因品种应当提供非转基因品种真实性承诺书;(五)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二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 45 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者在 30 日内提供试验种子。对于提供试验种子的,由省农业农村产业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心安排品种试验。逾期不提供试验种子的,视为撤回申请。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材料予以修正,逾期未陈述意见或者修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驳回申请。

  第十三条 省农业农村产业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心会同品种试验主持单位在申请者提供的试验种子中留取标准样品,标准样品一式两份,一份交国家农作物标准样品库保存,一份送江西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库保存。

  第十四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省品种试验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负责辖区内品种试验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省级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由省农业农村产业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心组织实施。省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应当充分听取品种申请人、有关专家和专业委员会委员意见,合理设置试验组别,优化试验点布局,科学制定试验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试验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品种试验实施方案,客观、公正鉴定参试品种,按时完成年度试验总结,对品种试验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品种试验材料及数据保密。

  第十八条 区域试验应当对品种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行检验确定,并进行品质分析、DNA 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等。

  每一个品种的区域试验,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试验点不少于 5 个。田间试验设计采用随机区组或间比法排列。

  第十九条 生产试验在同一生态类型区,按照当地主要生产方式,在接近大田生产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

  每一个品种的生产试验点数量不少于区域试验点,每一个品种在一个试验点的种植培养面积不少于 300 平方米,不大于 3000平方米,试验时间不少于一个生产周期。生产试验可与第二个生产周期的区域试验同步进行。

  第二十条 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对照品种应当是同一生态类型区同期生产上推广应用的已审定品种,具备良好的代表性。

  对照品种由省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提出,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有关专业委员会确认,并根据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适时更换。

  第二十一条 DUS 测试由申请者自主或委托农业农村部授权的测试机构开展。

  申请者自主测试的,应当在播种前 30 日内,将测试方案报省农业农村产业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心。省农业农村产业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心对 DUS 测试过程做监督检查,对样品和测试报告的真实性进行抽查验证。

  DUS 测试依据相应主要农作物 DUS 测试指南进行。测试报告应当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签字。

  第二十二条 区域试验、生产试验、DUS 测试承担单位理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稳定的试验用地、仪器设施、技术人员等。

  品种试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称、品种试验相关工作经历,并定期接受有关技术培训。

  抗逆性鉴定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鉴定机构承担,品质检测、DNA 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测试的机构承担。

  第二十三条 省农业农村产业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心应当会同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品种试验主持单位,定期组织并且开展品种试验考察,检查试验质量,鉴评试验品种表现,并形成考察报告,对田间表现出严重缺陷的品种保留现场图片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农业农村产业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心应当在每个生产周期结束后 45 日内召开品种试验总结会议。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根据试验汇总结果、试验考察情况,确定品种是否终止试验、继续试验、提交审定,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品种处理结果及时通知申请者。

  第二十五条 申请者具备试验能力并且试验品种是自有品种的,可根据下列要求自行开展品种试验:

  (二)自有品种属于特殊用途品种的,自行开展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特殊用途品种的范围、试验要求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六条 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条件、获得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许可证的种子企业(以下简称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能自行开展品种试验,完成试验程序后提交申请材料。试验实施方案应当在播种前 30 日内报省农业农村产业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心备案。

  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应当建立包括品种选育过程、试验实施方案、试验原始数据等相关信息的档案,并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

  第二十七条 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自行开展试验的品种,不再参加省农业农村产业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心组织的相应区组品种试验。

  第二十八条 对于完成试验程序的品种,申请者、各作物品种试验主持单位、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应当在 2 月底前将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DNA 指纹检测报告、DUS 测试报告提交省农业农村产业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心汇总,再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在30日内提交有关专业委员会初审,专业委员会应当在 30 日内完成初审。

  第二十九条 初审品种时,各专业委员会应当召开全员会议,到会委员达到该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会议有效。对品种的初审,根据审定标准,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该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品种,通过初审。

  专业委员会对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提交的品种试验数据等材料来审核,达到审定标准的,通过初审。

  第三十条 初审实行回避制度。专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其他委员的回避,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三十一条 初审通过的品种,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 30 日内将初审意见在省农业农村厅官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0 日。

  第三十二条 公示期满后,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初审意见、公示结果,提交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核。主任委员会应当在 30 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的,通过审定。

  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公告前,由省农业农村厅将品种名称等信息报农业农村部公示,公示期为 15 个工作日。第三十三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编号、颁发证书,省农业农村厅公告。

  第三十四条 审定编号为:赣审+作物种类简称+年号+序号,其中序号为四位数。

  第三十五条 审定公告内容有:审定编号、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形态特征、生育期、产量、品质、抗逆性、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区域及需要注意的几点等。审定公告公布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禁止在生产、经营、推广过程中擅自更改该品种的通用名称。

  第三十六条 审定证书内容有:审定编号、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审定意见、公告号、证书编号。

  第三十七条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 30 日内书面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一次复审。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下一次审定会议期间对复审理由、原审定文件和原审定程序进行复审。对病虫害鉴别判定的结果提出异议的,品种审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安排再次鉴定。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复审后30日内将复审结果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三十八条 品种审定标准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审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产量、品质、抗性、环境友好等的提高与协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需要的品种的推广。

  第三十九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引种备案工作。省农业农村产业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心承担引种备案具体工作。通过其他省审定的品种,与我省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申请引种备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备案时,引种者应当填写引种备案表,包括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引种者名称、联系方式、审定品种适宜种植区域、拟引种区域等信息。引种者应为拥有相对应生产经营资质的种子企业,持有 A 证、B 证的种子企业可引种主要农作物杂交品种和常规品种;持有 C证的种子企业可引种主要农作物常规品种。

  第四十条 引种者应当在拟引种区域开展不少于 1 年的适应性、抗病性试验,试验点数量与布局应当能够代表拟引种区域,抗病性试验与我省同类型作物品种区域试验要求一致。引种备案品种应当达到我省同类作物品种的审定标准,并由省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组织并且开展 DNA 指纹检测。

  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引种试验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省农业农村产业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心适时组织有关人员对引种试验开展情况、田间管理情况及品种田间表现进行核查,对试验不规范的作报废处理。

  第四十二条 引种者应于每年 2 月底之前向省农业农村产业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心提交引种备案品种清单、试验实施方案、引种品种审定证书和审定公告复印件等材料,并同时将试验方案向试验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备;在试验关键时期通知属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试验现场核查。

  第四十三条 完成引种备案试验后,引种者于当年 11 月底之前提交以下材料:

  (四)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或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出示的审定品种未撤销证明及国家农作物品种标样库标准样品入库编号;

  (五)拟引种备案品种适应性试验总结报告(附有各试验点品种田间种植和属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现场核查水印照片);

  第四十四条 省农业农村产业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心对引种者提交的材料来审查,审查通过的品种提交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审核,经审核通过的品种在省农业农村厅官网上公示 7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引种备案公告。公告内容有:品种名称、引种者、育种者、审定编号、引种适宜种植区域等内容。公告号格式为:(赣)引种〔X〕第 X 号,其中,第一个“X”为年号,第二个“X”为序号,序号为三位数。

  第四十五条 引种备案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有以下情形之一,经省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组织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审核确认不宜推广、种植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发布了重要的公告予以提示。

  第四十六条 引种者在引种试验、申请引种备案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终止其引种备案程序,三年内不受理其引种申请。

  第四十八条 拟撤销审定的品种,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征求品种审定申请者意见,品种审定申请者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意见并提出建议,经专业委员会初审后,在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0 日。

  公示期满后,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初审意见、公示结果,提交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核,主任委员会应当在 30 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撤销审定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告撤销审定的品种,自撤销审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广告,自撤销审定公告发布一个生产周期后停止推广、销售。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自撤销审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推广、销售。

  第五十条 省农业农村厅应当在官网发布品种审定、撤销审定、引种备案、监督管理等信息,接受监督。

  第五十一条 品种试验、审定单位及工作人员,对在试验、审定过程中获知的申请者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提供申请品种审定的种子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第五十二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可以从事品种审定工作。

  第五十三条 申请者在申请品种审定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三年内不受理其品种审定申请。

  第五十四条 农作物品种审定所需工作经费和试验经费,列入省农业农村厅财政专项经费预算。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通知》(赣农字〔2018〕33 号)同时废止。

  附件:01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通知(正式公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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