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2015年,我局委托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对天津、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等16个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的林木种苗质量进行了重点抽查,同时部署其他省、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了自查。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抽查采取现场抽查与内业检测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种子抽查由抽查人员现场随机抽取种子样品封存后,带回检验室检验测试质量指标;苗木抽查由抽查人员现场检测苗木质量指标。
抽查人员现场检查被检单位许可、标签、档案、自检、种子采收等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并提出有一定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2.质量标准。《林木种子检验规程》(GB 2772-1999)、《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 7908-1999)、《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 6000-1999)、《育苗作业规程》(GB-T 6001-1985)、《容器育苗技术》(LY-T 1000-2013)等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
(一)国家抽查情况。2015年,共抽查林木种子样品130个、苗木苗批669个,涉及139个县、336个单位(含个人,下同)。
1.林木种苗质量情况。林木种子样品合格率为88.3%,较2014年的88.4%下降0.1个百分点,林木种子质量检查和检验测试的项目全部合格的单位共22个(详见附件1),其中,黑龙江省被抽查的林木种子样品质量全部合格;检查或检验测试的项目不合格的单位有10个(详见附件2)。
苗木苗批合格率为91.2%,较2014年的95.2%下降4个百分点,其中,造林地抽查合格率为90.8%,主要不合格指标是地径、苗高和根系。苗木质量检查和检验测试的项目全部合格的单位共213个(详见附件3),不合格的单位有101个(详见附件4)。
2.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和标签制度落实情况。抽查的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213个单位中,具备许可证的有210个,占98.6%。无证经营的3个生产经营单位分别是江西新余兴和园林有限公司、江西省贵溪市三绿有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剑河县林业局林科所。
应当使用标签的232个单位中,使用标签的有211个,占91.5%。没用标签的18个单位中,其中安徽有6个,天津、江西、重庆、陕西各有2个,浙江、河南、贵州、甘肃各有1个。
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者档案建立情况。抽查的336个单位中,建立档案的有336个,建档率100%。档案内容齐全的有270个,占80.3%。档案不齐全的66个单位中,其中江西有17个,安徽有14个,天津有12个,贵州有8个,浙江有4个,湖南有3个,重庆和陕西各2个,黑龙江、福建、云南、甘肃各1个。
4.林木种苗质量自检情况。应进行种苗质量自检的214个单位中,开展质量自检的有188个,占87.8%。没有开展自检工作的26个单位中,其中江西有6个,安徽有5个,贵州有5个,天津有4个,重庆有3个,湖南有2个,陕西有1个。
5.林木种子来源情况。抽查的130个种子样品中,来源于种子园的有19个,占14.6%;来源于母树林的有7个,占5.4%;来源于采种基地的有8个,占6.2%;来源于一般采种林的有97个,占74.6%。
抽查的669个苗批中,育苗种子来源于种子园的有110个,占16.4%;来源于母树林的有28个,占4.2%;来源于采穗圃的有248个,占36.8%;来源于采种基地的有7个,占1.0%;来源于一般采种林的有253个,占37.8%;来源不详的有23个,占3.4%,其中江西有13个,安徽有7个,重庆有3个。
6.确定采种林和公布采种期情况。依规定应当确定采种林以及公布采种期的县17个,其中,有16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确定了采种林,并在采种季节向社会公布采种期,占94.1%。没有确定采种林公布采种期的为吉林省的柳河县。
(二)自查情况。除国家抽查外,2015年我局还部署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西藏、新疆、青海等15个省以及龙江森工集团、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内蒙古森工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了自查,各地均根据相关要求开展了自查工作。
(一)对林木种苗质量的认识有待提升。自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工作开展以来,有些问题年年查,年年有,特别是其中一些问题不难解决,究其一直存在的根本原因就是一些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没有充分认识到林木种苗质量对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重要性,对林木种苗质量管理的工作仅停留在口头上,未能认真扎实地开展细致有效的工作,缺乏具体措施,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配套规定、标准落实不到位,宣传和培训不足,导致林木种苗经营者对种苗法律、法规、标准缺乏了解,从而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依法、不执行标准和制度的现象。从抽查情况看,大部分省格外的重视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工作,有措施、有行动、有成果。还有小部分省任旧存在侥幸心理,得过且过,敷衍了事,种苗质量管理措施不到位,种苗质量不高。还有一些省对国家抽查有抵触情绪,以种种理由推辞或拖延抽查工作,造成要么去了没有种子、苗木,要么随便找个地方对付抽查等等。这些现象的存在反映出当地对种苗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认识上还有问题。
(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各项制度落实不到位。一是部分地县林业主管部门越级发放、超范围发放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注明事项填写存在随意涂改、有效期不按规定填写,对生产经营监管不到位,导致个别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过期未延续,无证生产经营的现象。二是部分林业主管部门未按照《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规定的式样、颜色制作标签,印制的标签内容不全,缺乏质量指标或生产经营许可证号等项目;销售的林木种苗未按规定附具标签,普通种和良种标签颜色混用,标签填写错误、不规范、存在缺项漏项。三是不按规定建立档案,一些单位虽然建立了档案,但内容填写不规范、不完整,档案零乱,缺乏整理,存在临时应付现象。四是生产经营者对自检工作不重视,自检操作不规范,自检记录填写不规范,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甚至没有原始记录。五是一些造林单位作业设计中没有对林木良种使用、苗木质量等提出要求,造林过程中对苗木质量把关不严。
(三)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管理上的水准有待提升。部分林木良种基地林木老化、抚育不足,种子产量、质量下降;种子储藏条件简陋,导致种子质量下降;有的苗圃种子来源不清;苗圃选址不当,有的地势低洼,排水不畅,苗木保存率低,有的地处山地,土层瘠薄,影响根系生长;有的苗圃管理不到位,杂草丛生,容器苗控根不当,穿袋现象严重;有的苗圃育苗密度过大,间苗不及时,苗木分化严重;个别苗圃起苗方式粗暴,甚至采取徒手拔苗的方式,断根现象严重;油茶、核桃实生苗和未除萌苗比例高的现象任旧存在,江西、湖南省个别苗圃实生苗、未除萌苗比例超过10%,四川省个别苗圃的核桃实生苗比例达60%。
(一)进一步提升认识,切实加强苗木质量管理。林木种苗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造林的质量和林地生产力,对林业建设的影响不是一年两年而是几年几十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真正树立“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的质量管理理念,充分认识林木种苗质量在造林绿化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的意见》(林场发〔2014〕81号)的要求,持之以恒,制定具体可行措施,切实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工作。要逐步提高对种苗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认识,严肃认真地对待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单位要严肃处理,建立林木种苗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和问责制。
(二)加紧制修订《种子法》配套法规以及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草案)》已经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审议,即将出台。各地应超前行动起来,认真梳理草案的条款,加紧研究需要制修订的各项配套法规和标准,对本省林木种苗发展开展细致调研,在充分了解生产经营者、种子市场具体、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全方面开展配套文件的制定、修订工作,防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颁布后出现管理真空。
(三)要逐步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各项制度。各地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取缔无证生产经营,严格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程序,加强许可事后监管,带领企业合法经营;严格执行销售的林木种苗要附有标签,统一林木种苗标签颜色,指导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正确填写和使用标签,标签标注的内容要与实际相符;要督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分年度造册建档,档案内容要连续、完整、真实;要逐步加强检查指导,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对种苗质量进行规范自检。
(四)要逐步强化林木种苗使用环节管理。造林规划、作业设计要明确树种(品种)、质量发展要求,要使用有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质量检验证书、植物检疫证书的林木种苗。造林过程中,要严把苗木质量关,加强造林监理,严禁无证、无签和质量不过关的苗木上山造林。造林验收要将林木种苗质量和林木良种使用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使用质量不合格种苗或未按要求使用林木良种的,不予验收。要建立造林使用林木种苗档案,购苗时应签订合同,实行林木种苗质量可追溯制度。
(五)加强林木种苗从业人员宣传培训工作。要加强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的宣传培训,要充分的利用各类媒体,普及种苗生产技术和法律和法规知识,提高种苗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和法律意识,使其既积极掌握专业方面技术提高生产经营水平,又全方面了解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依法依规生产经营。要定期开展林木种苗质量检验人员培训,着重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林木种苗技术标准、检验程序、检测验证的方法、检验数据整理、检验结果判定等方面的培训,要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着重真实的操作能力培训,进一步强化质量管理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针对此次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各相关的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到位单位所在县,要对其进行项目投资调控,对问题突出的要依法查处,并将整改和查处情况于2015年11月底前报送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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