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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加强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

  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是《种子法》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贯彻事中事后监管重心转移的具体措施,是实现可追溯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规范种子市场秩序和净化种子市场环境的重要抓手。在农业农村部和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的秋播种子市场检查中,发现各地登记备案工作推进不平衡,部分市县备案率较低。为了逐步加强全省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推进落实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制度是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特别是县级种子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责,也是各类种子生产经营主体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根据《种子法》第三十八条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委托代销种子、委托生产种子、设立分支机构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法履职尽责,将推进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作为抓好种子市场日常监管和专项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进行部署、落实,积极指导督促辖区内的种子生产经营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确保种子经营备案工作依法抓牢抓实。各类种子生产经营主体要主动履行法定备案义务,依法开展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种子法》明确四类主体开展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统一进行。农业农村部为了做好备案管理工作,组织开发了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管理系统,备案相关操作指南和应用软件可在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官网点击“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链接,包括APP备案(手机终端)和PC备案(电脑终端),明确备案管理以网上备案为主,网下备案为辅(对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备案者,督促其提交《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由县级种子管理部门代为录入网上备案信息)。

  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逐步加大备案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备案制度的学习,规范化开展备案管理工作。一是要依法明确各类备案主体,监督指导辖区各类种子生产经营主体应备尽备;二是要依法审核备案信息,确保备案信息完整、真实、有效,为种子市场监管信息化提供有力支撑;三是要按程序开展备案管理,网上审核备案主体提交的备案信息后,要及时将审核确认的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打印盖章反馈备案主体,作为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依据。

  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是《种子法》规定的法定职责,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日常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工作。

  一要进一步加大备案制度宣传力度。要充分的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对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宣传普及工作,确保种子生产经营主体充分了解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同时,通过专题培训、上门指导等有效形式,进一步提升各类备案主体和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对备案系统的操作熟练程度,使各类备案工作参与主体实际做到了解、会用,工作起来得心应手,操作自如。

  二要落实备案管理的常态化。各地要结合实际,明确备案工作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确保备案工作日常监管有专责部门负责,日常审核有专人负责落实,特别是在种子销售和生产旺季要做到一日一结,确保备案申请及时、处理高效。各市(州)种子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辖区内各县(市、区)种子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工作,要定期登录备案管理系统对辖区备案工作推进情况做检查调度。

  三是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在种子市场日常巡查和种子企业监督检查、春秋季种子市场监管、种子生产基地核查等专项行动中,将四种类型备案作为重点检查内容,确保分支机构、委托生产、委托代销和零售经销等主体全部依法应备尽备,对未按规定备案的种子企业、门店加大处罚力度,促使其合法合规、诚实守信经营。

  各地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如有政策和操作管理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如涉及备案系统或平台技术问题,请直接联系北京中园公司(技术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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