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亳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2022年9月19日,利辛县农业农村局在开展秋季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时,依法对江集镇某农资店经营的“漯麦8号”小麦种子的真实性做监督抽检。经北京小麦种子检测中心检测,该样品与标准样品差异位点数17个。2022年12月14日,利辛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报告》、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

  在规定的复检期内,当事人未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和书面复检申请。根据《种子法》规定,认定当事人经营的“漯麦8号”小麦种子品种和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为假种子,2023年1月14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漯麦8号”小麦种子共10袋,该批种子是当事人在未取得“漯麦8号”小麦种子品种权人委托的情况下,自己私自包装的,其行为违反了《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2年8月18日,按照上级部门转办线索,市文化旅游体育局联合公安、街道社区等单位做联合执法,调查亳州市某书店发行侵权盗版图书行为。经查,在谯城区薛阁街道某书店5个仓库内发现疑似盗版教材和教辅等出版物,由于涉嫌盗版图书数量巨大,经过近18个小时清理运输,将该处仓库涉嫌盗版图书分类运输至办案单位物品库房,进行清点统计。经立案查明,暂扣图书涉及80余家出版社,合计14.79万册,其中盗版图书4.98万册,非法经营额150余万,侵权对象主要为人民教育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等10余家出版社。

  2020年12月1日,某网络科技公司(甲方)与吴某某(乙方)签订《公司员工保密协议》,双方明确约定在任职期和离职后一段合理期限内有关的保密事项。2021年4月8日,某网络科技公司(甲方)与吴某某(乙方)签订《劳务合同》,双方约定:乙方应当保守工作期间知悉甲方的各种商业机密、知识产权、公司机密等任何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否则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解除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半年内不可以从事相同职业。2021年6月,吴某某离职,并于7月22日与第三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约定去该公司上班,为该公司带来了原就职公司的部分客户和员工。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某网络科技公司(甲方)营业范围为快递软件开发和客服服务,该信息体现对其产品的类型、交易价格的特殊需求及其他交易习惯等,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能为其带来竞争优势及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经营信息符合秘密性、经济性、保密性的构成要件,能够认定构成商业机密。本案中,依照双方约定,能够认定吴某某的被诉行为侵害了涉案商业机密,存在违约行为。考虑本案侵权的性质情节及某网络科技公司(甲方)的经营规模及为维权做到合理开支等真实的情况,酌定吴某某赔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000元。

  原告海南某农业公司是第10304396号“晓蜜”、第4162632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于2021年3月15日,在被告涡阳县某超市连锁店处购买一个哈密瓜,该哈密瓜标牌标注有“晓蜜25号”字样。上述标牌完整包含了案涉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轻易造成混淆;没有证据证明案涉商品标牌上对“晓蜜”字样的使用取得了海南某农业公司的许可,涉嫌商标侵权,遂起诉到法院。

  涡阳县某超市连锁店主涉案商品购自河南郑州万邦国际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的中牟县满霞水果商行,提出合法来源抗辩。根据其所举进货单据上内容,该单据开具日期为2021年3月6日,品名载明“晓蜜”,实收金额2430元。上述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与涡阳县新华电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案涉商品购自中牟县满霞水果商行,具有合法进货来源。判决涡阳县某超市连锁店立马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赔偿原告海南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理维权支出1000元。

  案例五: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珠宝店侵犯“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2年2月28日,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电话举报,涡阳县某金银首饰店存在销售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金饰行为,请予以查处。当日根据投诉线索,执法人员对某珠宝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发现其商品销售展示柜台内,在售标有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和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状的黄金饰品1个。该标识与国际奥委会持有的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相同,形状与北京奥组委持有的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状相似,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相关授权销售许可。

  案例七: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男装店销售侵犯“耐克”及“乔丹”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经查明,被请求人没有经过授权仿制酒瓶(龙纹)外观设计生产产品并投入市场销售获取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被请求人的行为构成酒瓶(龙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2022年4月,在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请求人某食品经营部赔付请求人梁某16000元作为经济补偿,请求人同意被请求人接着使用库存剩余酒瓶(龙纹)至2023年1月15日。

  2022年5月21日,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亳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某书店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该书店货架上摆放有《米小圈》系列书籍30本、《查理九世》8本,经立案查明,由出版社进行检验确定后,判定其为侵权盗版复制品。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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