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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放管服”变革,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整理标准省级证明事项的告诉》(豫政办〔2018〕32号)附件的相关联的内容,在处理农作物
生产经营答应证提交资料时,提交“种子检验室、厂房、库房和其它设备的自有产权证明”资料时可“凭自有产权证明或租借协议处理”。依据省委、省政府建造现代种业强省方针要求,依照新修订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答应管理方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发布,2022年1月21日农业乡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以下简称《方法》)第十一条“请求收取种子生产经营答应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库房和其他设备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财物的证明资料。”要求,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处理《种子生产经营答应证》须依照新修订的《方法》履行,提交“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库房和其他设备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财物的证明资料。”
二、已处理的《种子生产经营答应证》期满内持续有用。期满后持续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依照新修订的《方法》要求,企业应当在期满六个月前从头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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