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相关税费优惠方针汇总

  农业出产者从事栽培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出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1)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花、糖料、生果、坚果的栽培;(2)林木的培养和栽培;

  (8)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行、农机作业和修理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对个人、个体户从事栽培业、养殖业、养殖业和捕捞业,获得规则规模内的以上“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蔬菜流转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11}137号)的规则: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出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含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量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选择、清洗、切分、暴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归于本告诉所述蔬菜的规模。蔬菜的首要种类参照《蔬菜首要种类目录》履行。

  二、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转环节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2】75号)的规则: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出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许切割的鲜肉、冷藏或许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安排。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含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别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三、依据《广东省支撑现代农业产业园开展税费方针措施指引》,农人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出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持续施行物流公司大宗产品仓储设备用地乡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方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规则: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公司自有(包含自用和租借)或承租的大宗产品仓储设备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规范的50%计征乡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农产品批发商业商场、农贸商场(包含自有承租)专门用于运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时免征收房产税和乡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国家指定的收买部分与村民委员会、农人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买合同免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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