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关于印发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创新创业平台奖励补贴申请指南的通知

  为引导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科学技术创新创业平台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打造一批梯次递进、成长有序、生态良好的具有海南自由贸易港特色的产业培育平台,依据《海南省科学技术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琼科规〔2020〕15号)与《三亚市科学技术创新创业平台认定管理办法》(三科工信字〔2021〕7号)等法律和法规,结合三亚崖州湾科技城范围内真实的情况,制定《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科学技术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科学技术创新创业平台奖励补贴申请指南》(以下简称《申请指南》),已经我局2024年第9次局务会审议通过。

  《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6月18日印发,为细化《管理办法》相关奖励对应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名词解释等方面,为《管理办法》后续兑现工作提供指引,配套制定《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科学技术创新创业平台奖励补贴申请指南》,现予以印发,本《申请指南》自《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生效。

  为贯彻落实《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科学技术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支持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以下简称“科技城”)内实质性运营的科学技术创新创业平台发展成长,结合科技城实际,制定本申请指南。

  申报主体申报《管理办法》项下的奖励或补贴,需提供以下申报基本材料(如所需提交的材料重合的,无需重复提供;但材料内容存在更新的除外):

  (二)企业经营场地证明材料(产权证或3年及以上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租金支付银行回单、发票、3张以上经营场地照片);

  (四)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提交申报材料前一个月内有效);

  在科技城内实质性运营的运营主体自2022年1月1日后首次经国家、海南省或三亚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或市级众创空间或科技公司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后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及本指南第四条不予支持规定情形的,可以向管理局申请备案,在申请备案及申请相关奖励时该国家级、省级或市级众创空间或孵化器资质未被取消。

  1.在科技城内实质性运营,并提供申报主体在科技城内实质性运营证明材料(附件11);

  2.申报主体是2022年1月1日后首次被认定为国家、海南省或三亚市的众创空间或孵化器的科创平台;

  3.申报主体已取得备案对应的国家、海南省或三亚市主管部门对其科创平台的认定证书或政府公示文件。

  1.依法在科技城注册并实质性运营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及本指南第四条不予支持规定情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并连续正常经营满6个月;

  2.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本众创空间在孵企业运作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

  3.具备可自主支配场地,且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如场地为租赁的,需签订3年及以上租赁期限的合同);具备科学技术创新服务设施;本众创空间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

  4.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与孵化服务机制,具有提供创新创业咨询、辅导、培训等的服务经历;

  5.具备专业服务队伍,至少有3名具备相关专业资格的专职服务人员。聘请至少5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称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或兼职创业导师,具备规范化服务流程;

  6.申请认定前十二个月在科技城内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若截至申请认定之日,运营主体成立已满六个月但不足十二个月的,则举办次数应不少于5场次;

  7.众创空间在孵企业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且仍在众创空间内的被孵化企业:(1)主要是做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以及以商业模式创新、创意设计等为特征的企业;(2)注册在本众创空间内,入驻本众创空间时成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3)在孵时限不超过24个月。

  1.申报主体在科技城内实质性运营,并提供在科技城内实质性运营证明材料(附件11);

  2.如场地为租赁的,经营时间以申报主体与场地提供方第一次签订租赁协议时间为准;

  3.同一在孵企业的证明材料仅可在认定中提供一次,以首次提供并审核通过的认定为准,不得在不同众创空间或孵化器认定中重复提供;

  4.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是指孵化器的自有产权场地面积、租赁使用场地面积之和,可分为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公共服务场地面积、自用面积;

  5.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是指众创空间具备完整和有效的运营管理规程、流程和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有入驻企业评估筛选、总量控制、毕业与退出机制等,需提供前述相关制度文件复印件、单位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基于孵化服务功能的需要,需有承担创业辅导服务、推广与对接服务等职能的部门)、入孵条件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如平台入孵企业标准,入孵协议范本等)、运营管理及孵化服务管理制度文件复印件(包含但不限于行政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孵化管理等);

  6.专职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需与科创平台建立劳动关系、在科技城缴纳社保且所具备的有关专业资格包括但不限于与创新创业相关的创业孵化从业人员(初、中或高级)证书、技术经纪人/经理人(初、中或高级)证书、(初、中或高级)经济师等;

  7.创业导师是指由孵化器聘任的(如为专职创业导师,需与科创平台建立劳动关系),从事行业技术、财务、融资、法律、培训、信息化等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称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为常驻公司可以提供创业服务和指导的专业人士;

  8.入驻本众创空间成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是指按照在孵企业与众创空间签订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当天向前推算,在孵企业在入驻众创空间前成立的时间不能超过12个月;

  9.在孵时限不超过24个月是指按照在孵企业与众创空间签订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当天向后推算,在孵企业入驻在众创空间内的时间不超过24个月;

  1.依法在科技城注册并实质性运营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及本指南第四条不予支持规定情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并连续正常运营已满6个月;

  2.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本孵化器在孵企业运作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

  3.具备可自主支配场地,且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如场地为租赁的,需签订3年及以上租赁期限的合同),其中本孵化器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场地总面积的75%以上;

  4.本孵化器在孵公司数不低于25家,本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受理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本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5.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具有提供创业咨询、培训、辅导服务以及政策、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信息咨询等的服务经历;常态化组织项目路演等创新创业活动,申请认定前十二个月内在科技城内相关服务对接与活动不少于12场次,若截至申请认定之日,运营主体成立已满六个月但不足十二个月的,则举办次数应不少于6场次;

  6.具备专业服务队伍,至少有5名具备相关专业资格的专职服务人员。聘请至少5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称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或兼职创业导师,具备规范化服务流程;

  7.配备孵化资金,在申请认定前十二个月至少成功股权投资1家本孵化器在孵企业。若截至申请认定之日,运营主体成立已满六个月但不足十二个月的,仍以成功股权投资不少于1家为标准;

  9.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且仍在孵化器内的被孵化企业:1.主要是做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以及以商业模式创新、创意设计等为特征的企业;2.注册在孵化器内,入驻本孵化器时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3.在孵时限不超过48个月,但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生物育种、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1.申报主体在科技城内实质性运营,并提供在科技城内实质性运营证明材料(附件11);

  2.如场地为租赁的,经营时间以申报主体与场地提供方第一次签订租赁协议时间为准;

  3.同一在孵企业的证明材料仅可在认定中提供一次,以首次提供并审核通过的认定为准,不得在不同众创空间或孵化器认定中重复提供;

  4.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是指孵化器的自有产权场地面积、租赁使用场地面积之和,可分为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公共服务场地面积、自用面积;

  5.已受理申请知识产权是指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已收到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申请文件,正在审查而尚未作出授予知识产权的决定。已拥有知识产权是指已申请成功并处于有效期的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权利的统称;

  6.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是指孵化器具备完整和有效的运营管理规程、流程和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有入驻企业评估筛选、总量控制、毕业与退出机制等,需提供前述相关制度文件复印件、单位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基于孵化服务功能的需要,需有承担创业辅导服务、推广与对接服务等职能的部门)、入孵条件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如平台入孵企业标准,入孵协议范本等)、运营管理及孵化服务管理制度文件复印件(包含但不限于行政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孵化管理等);

  7.专职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需与科创平台建立劳动关系、在科技城缴纳社保且所具备的有关专业资格包括但不限于与创新创业相关的创业孵化从业人员(初、中或高级)证书、技术经纪人/经理人(初、中或高级)证书、(初、中或高级)经济师等;

  8.创业导师是指由孵化器聘任的(如为专职创业导师,需与科创平台建立劳动关系),从事行业技术、财务、融资、法律、培训、信息化等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称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为常驻公司可以提供创业服务和指导的专业人士;

  9.孵化资金是指科创平台自身设立或与其他创投机构合作设立的创业投资资金;

  10.入驻本孵化器时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是指按照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订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当天向前推算,在孵企业在入驻孵化器前成立的时间不能超过36个月;

  11.在孵时限不超过48个月,按照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订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当天向后推算,在孵企业入驻在孵化器内的时间不超过48个月;

  12.针对毕业企业,除提供该企业在科技城内实质性运营证明材料外,以下资料提供任意一项:

  ②累计实际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100万元的,提供投资合同、银行流水;

  ③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400万元的,提供近两年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并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审计报告;

  ④被上市公司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长期资金市场挂牌、上市的,提供上市公司兼并、收购公告或在孵企业挂牌上市公告。

  在科技城内实质性运营的运营主体经管理局认定或备案后,可以向管理局申请以下科创平台认定奖励:

  1.对2022年1月1日后首次被认定为国家、海南省、三亚市、科技城众创空间的科创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不同层级认定奖励可同时享受;

  2.对2022年1月1日后首次被认定为国家、海南省、三亚市、科技城孵化器的科创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3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不同层级认定奖励可同时享受;

  3.已认定为众创空间的后续若被认定为孵化器的科创平台,上述奖励不重复享受,予以差额补足。

  2.提供申请对应奖励的科创平台认定证书或政府公示文件(包含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城等认定)。

  1.科创平台每有一家在科技城内实质性运营的在孵企业,按每家1万元给予科创平台一次性奖励,若科创平台内符合上述标准的在孵公司数后续发生增减变动,奖励采用多补少不退原则。同一在孵企业如在不同科创平台间迁移的,科创平台不重复获得该项奖励;

  2.科创平台每孵化培育一家在科技城内实质性运营的毕业企业,仅可在首次孵化培育成功后,按每家3万元给予科创平台一次性奖励,针对同一毕业企业,科创平台不重复获得该项奖励;

  3.科创平台针对其在孵企业,每孵化培育一家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海南省南繁种业合同研发组织(CRO)认定企业、海南省高新技术种子企业、海南省高新技术瞪羚企业、海南省高新技术领军企业、海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仅可在首次认定成功后,分别按每家0.5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10万元、20万元给予科创平台一次性奖励;

  4.在孵企业每成功获得一项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申请本项奖励时仍然有效),按每项0.3万元给予科创平台一次性奖励。

  5.科创平台配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资金且对其在孵非关联企业年度实际投资金额累计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的,每年给予科创平台20万元一次性奖励;

  6.单家科创平台每个自然年度所获得的招商及培育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7.众创空间在孵企业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且仍在众创空间内的被孵化企业:(1)主要是做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以及以商业模式创新、创意设计等为特征的企业;(2)注册在本众创空间内,入驻本众创空间时成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3)在孵时限不超过24个月。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且仍在孵化器内的被孵化企业:(1)主要是做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以及以商业模式创新、创意设计等为特征的企业;(2)注册在孵化器内,入驻本孵化器时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3)在孵时限不超过48个月,但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生物育种、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1.2022年1月1日后首次经管理局认定或备案,提供科创平台认定证书或政府公示文件(包含国家级、省级、市级或科技城等认定)。

  2.提供《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科创平台招商及培育奖励申请表》及附表(附件4)。

  (1)申报通知截止之日前6个月在孵企业在科技城内实质性运营证明材料(附件11);

  (2)自2022年1月1日后首次被认定为国家、海南省或三亚市的科创平台经管理局备案后,其在孵企业定义参照《管理办法》关于科技城科创平台认定层级的政策文件要求。提供在孵企业与本科创平台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

  (3)对于孵化培育的毕业企业,除提供前述(1)(2)项材料外,以下资料提供任意一项:

  ②累计实际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100万元的,提供投资合同、银行流水;

  ③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400万元的,提供近两年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并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审计报告;

  ④被上市公司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长期资金市场挂牌、上市的,提供上市公司兼并、收购公告或在孵企业挂牌上市公告。

  (4)对于孵化培育的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海南省南繁种业合同研发组织(CRO)认定企业、海南省高新技术种子企业、海南省高新技术瞪羚企业、海南省高新技术领军企业、海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供公示文件或证书。

  (5)对于在孵企业每成功获得一项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申请本项奖励时仍然有效),提供《在孵企业知识产权明细表》(见附件5)及对应发明专利权证书、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

  (6)对于科创平台配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资金且对其在孵非关联企业年度实际投资金额累计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的,提供投资协议文件、在孵企业为非科创平台关联企业股权证明材料、科创平台孵化资金支付银行流水,且银行流水以实际投资金额到账日期为准。

  (7)入驻本众创空间成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是指按照在孵企业与众创空间签订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当天向前推算,在孵企业在入驻众创空间前成立的时间不能超过12个月;在孵时限不超过24个月是指按照在孵企业与众创空间签订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当天向后推算,在孵企业入驻在众创空间内的时间不超过24个月。

  (8)入驻本孵化器时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是指按照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订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当天向前推算,在孵企业在入驻孵化器前成立的时间不能超过36个月;在孵时限不超过48个月,按照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订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当天向后推算,在孵企业入驻在孵化器内的时间不超过48个月。

  管理局将每年从服务能力、孵化绩效、服务评价、社会贡献等方面对科技城科创平台开展运营评价工作,另行制定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科创平台评价体系。评价周期为经管理局认定后的每个完整年度。科技城科创平台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90分)、良好(70分≤B<90分)、合格(60分≤C<70分)及不合格(D<60分)四个等级。

  对于评价优秀、良好、合格的科技城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运营后补助;对于评价优秀、良好、合格的科技城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运营后补助;对于评价不合格的科技城科创平台,不予以运营后补助。

  1.申报主体是经科技城认定的众创空间或孵化器,按要求参与科创平台年度运营指标评价考核,并达到对应运营后补助奖励的评价结果;

  3.提供经科技城管理局审定并认可的运营指标评价表及证明资料,具体评价指标及材料见附件9和附件10。

  (三)申报主体在申请科创平台认定、备案、奖励(包括科创平台认定奖励、科创平台招商及培育奖励和科创平台运营后补助)过程中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别的欺诈手段的;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定期公布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主体,可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在申报受理时限内通过科技城“海易兑”或管理局书面认定的兑现平台(以管理局公告要求为准),注册登录后提交申报材料。

  管理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及时开展审核工作,审核内容最重要的包含申报主体有无资格,申报材料是不是准确、合规、齐全,申报主体是否涉及违法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如申报材料不齐全,申报主体应在收到管理局补充材料通知后予以补齐,未按照申报受理时限完成申报材料提交或未按照补充材料通知要求的时限补齐材料的,管理局不予进行政策支持。根据申报项目核查需要,管理局对《管理办法》中部分政策的申报材料采取书面审核、现场考察(如需)或委托第三方专业审核机构(如需)做综合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管理局在科技城兑现平台或科技城官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任何第三方对申报项目或材料提出异议的,管理局应在公示期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完成异议审查并公示审查结果。

  (一)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内(或科技城内)的区域范围有:1.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中片区),即东起西线铁路、西至崖州湾滨海,南起港口路、北至宁远河;2.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即月亮岛全境;3.中心渔港片区,即东临保港村,西至盐灶河,北抵G98环岛高速公路,南至崖州湾。具体以管理局届时更新的片区及对应的四至范围为准。

  (二)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依据《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暂行办法》(琼科〔2018〕211号),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拥有其基本的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的在海南省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且从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

  (三)海南省南繁种业合同研发组织:依据《海南省南繁种业合同研发组织(CRO)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具备自有软硬件条件,能为南繁种业主体提供种质创新、检验测试数据服务、田间综合服务等第三方专业化有偿服务的,满足海南省南繁种业合同研发组织(CRO)认定条件的,并以政府部门官网公示或其他公示文件认定的企业。

  (四)海南省高新技术种子企业:依据《海南高新技术企业“精英行动”实施方案》(琼科〔2021〕233号)相关规定,围绕着数字化的经济、石油化学工业新材料和现代生物医药为重点的三大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以及南繁、深海、航天为主的三大未来产业等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领域的,满足海南省高新技术种子企业认定条件的,并以文件形式确认的中小企业。

  (五)海南省高新技术瞪羚企业:依据《海南高新技术企业“精英行动”实施方案》(琼科〔2021〕233号)相关规定,围绕着数字化的经济、石油化学工业新材料和现代生物医药为重点的三大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以及南繁、深海、航天为主的三大未来产业等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领域的,满足海南省高新技术瞪羚企业认定条件的,并以文件形式确认的中小企业。

  (六)海南省高新技术领军企业:依据《海南高新技术企业“精英行动”实施方案》(琼科〔2021〕233号)相关规定,围绕着数字化的经济、石油化学工业新材料和现代生物医药为重点的三大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以及南繁、深海、航天为主的三大未来产业等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领域的,满足海南省高新技术领军企业认定条件的,并以文件形式确认的中小企业。

  (七)海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依据《海南省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琼工信规〔2021〕1号),围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三大主导产业,以及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即“3+1”产业)的,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特征的中小企业。

  (八)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依据《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符合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

  (九)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依托少数的科学技术人员从事科学技术探讨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以此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十)科创平台融资性服务:科创平台与在孵企业签订融资服务协议,提供项目分析、融资对接、财务测算、融资方案等服务,帮助在孵企业获得除科创平台孵化资金以外的投资。

  (十一)实际投资金额:科创平台与在孵非关联企业签订投资协议,通过孵化资金对在孵非关联公司进行投资的实际缴付出资额。

  (十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包括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2020〕49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认定标准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形式或该领域主管(监管)部门以部级部门规章形式确定,目前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持续共享更新的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失信联合惩戒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有失信被执行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等;同时包括国家、省、市、区相关认定部门依法依照国家统一标准或地方性法规形式出台的认定标准认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以上材料均需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奖励时已提交过相同材料的或首次申请材料备案后,后续再次申请无需重复提供申请材料,但若有信息变更的情形,需重新提交变更后的材料。

  (二)科创平台认定奖励、孵化和培育奖励及运营后补助申报时间以管理局具体申报通知为准。

  (三)享受奖励或补贴的企业须书面承诺自获得奖励或补贴之日起五年内在科技城内实质性运营,否则需退还所获得的奖励或补贴资金。

  (四)本申请指南由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负责解释。本指南内容如有更新调整,则以届时更新调整并发布后的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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