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合法捕捉案,经本机关依法查询,现查明: 当事人张某柱于2023年3月30日在霍邱县城西湖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经县农业归纳行政法律人员现场查询取证,状况事实。没收塑料筏一个、小排钩一条。
2.行政罚款壹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归纳行政法律大队三楼财务室,经过安徽省一致付出渠道交纳上述罚款。
当事人生产运营假种子一案,已查询完毕。现查明:霍邱县范桥镇某农资运营店(运营人:代某辉)出售的铁杆矮占(标示审定编号:国审稻2006009)水稻种子,经核对该审定编号是水稻“嘉育253”的审定编号,代某辉出售的铁杆矮占水稻种子标签上未标示审定的水稻种类称号,状况事实。
3.行政罚款: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归纳行政法律大队三楼财务室,经过安徽省一致付出渠道交纳上述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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