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选育、出产、运营相结合并到达农业部规则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的种子运营许可证
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0年7月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2、内容:实施选育、出产、运营相结合并到达农业部规则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的农作物种子运营许可证,由省农业厅审阅,农业部核发。
(6)查验仪器设备契合部级种子查验组织的规范,有5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任部分查核合格的种子查验人员;
(1)请求单位或个人将所需的资料提交种子运营者注册所在地省农业厅(详细由省种子总站担任)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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