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农业乡村局行政处分决议书 贵农局(种子)罚〔2023〕2号

  当事人专门运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则存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查询,现查明:

  2023年6月29日,依据《自治区农业乡村厅关于展开2023年全区农业归纳行政法律“稳粮保供”专项举动的告诉》工作部署,本机关法律人员在港北区农业乡村局法律人员的陪同下,来到当事人的农资运营部进行农资运营法律督导查看,现场发现在当事人的运营场所摆放着以下水稻种子(以下简称该种子):标签标示:商标:华南农大,称号:增香优宁香丝苗,种子品种:水稻,种子类别:杂交种,审定编号:粤审稻20220123号,种子出产运营者:广东华南农大种业有限公司,种子出产运营答应证编号:B、C、D(粤)农种许字(2016)第0006号,净含量:500g等,数量:281袋。法律人员现场调取了该种子的运营台账,经登录农业乡村部种植业司兴办的我国种业大数据渠道种子出产运营存案处理体系查询,未能查询到当事人关于该种子有关出售前依法请求存案的记载,据该种子的出售台账显现,当事人已出售该种子19袋,当事人的行为违背了《农作物种子出产运营答应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则,涉嫌专门运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则存案的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则,应当给予行政处分,随即,法律人员采取了制造现场查看笔录、拍照相片等办法进行了开始取证。2023年7月5日,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依法立案查询。2023年7月7日,本机关法律人员依法查阅并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运营者黄灌的身份证件、相关的运营台账记载等,询问了该农资运营部运营者黄灌并制造了询问笔录。

  经查询,当事人出售的该种子为不再分装的包装水稻种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种子出产运营答应证的有用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统辖范围内确认。种子出产运营者在种子出产运营答应证载明的有用区域建立分支机构的,专门运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许受具有种子出产运营答应证的种子出产运营者以书面托付出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处理种子出产运营答应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存案。”的规则,该种子在出售前应当依法向港北区农业乡村局进行存案,当事人未能供给该种子出售存案的相关凭据。当事人出售该种子的行为涉嫌专门运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则存案。

  当事人于2023年6月12日从贵港市港北区托良种子运营部购进该种子15件,30kg(60袋)/件,500g/袋,合计300袋,价格是1800元/件,30.00元/袋。6月24日退回给贵港市港北区托良种子运营部10件(600袋)。2023年6月23日别离出售给:炉村刘贵丹3袋,出售价格为40.00元/袋,出售所得为:3袋×40.00元/袋=120.00元;上乐村刘培荣3袋,出售价格为40.00元/袋,出售所得为:3袋×40.00元/袋=120.00元;安全村甘广成4袋,出售价格为40.00元/袋,出售所得为:4袋×40.00元/袋=160.00元;寺阳村3袋,出售价格为40.00元/袋,出售所得为:3袋×40.00元/袋=120.00元;山底村3袋,出售价格为40.00元/袋,出售所得为:3袋×40.00元/袋=120.00元;炉村李支书3袋,出售价格为40.00元/袋,出售所得为:3袋×40.00元/袋=120.00元;该种子的货值为300袋×40.00元/袋=12000.00元,违法来得到的为19袋×40.00元/袋=760.00元。当事人的上述违背法律规则的行为有以下资料为证:

  (三)《自治区农业乡村厅关于展开2023年全区农业归纳行政法律“稳粮保供”专项举动的告诉》复印件1份;

  (八)涉案种子在农业乡村部种植业司兴办的我国种业大数据渠道种子出产运营存案处理体系查询成果打印件1份;

  环绕本案现实,法律人员调取的上述依据实在、合法,且与本案现实具有相关,上述依据之间形成了完好的依据链,查询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专门运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则存案的违法现实清楚、依据充沛,应予确定。

  2023年8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贵港市农业乡村局行政处分事前奉告书》[贵农局(种子)告〔2023〕2号],依法奉告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奉告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说、申辩的权力。当事人在规则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说和申辩。

  本机关以为:当事人出售该种子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违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乡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出产运营者在异地建立分支机构、专门运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许受托付出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则存案的。”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细化基准》(种植业)序号9:“对出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行为的:(5)种子出产运营者在异地建立分支机构、专门运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许受托付出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则存案的,货值金额五千元缺乏二万元的,确定为一般违法情节,处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马中止出售该农作物种子,并作出如下处分决议: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议书到我国工商银行贵港市贵财支行(户名:贵港市财政局,账号:2111********0517,开户行:工行贵港市贵财支行)交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则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

  当事人对本处分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或许六个月内向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分决议不中止实行。

  当事人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实行本行政处分决议的,本机关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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